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5年1月,×县农民吾某某因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被于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其家属请托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予以帮助。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将被告人家属所送的2万元现金送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买某某请托其在二审时帮助减轻处理,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此事。
【处理情况】
2016年10月,×地区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及相关材料。经核查认定上述事实,做出行政处罚。证据有:1.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附:和田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司罚决字〔2017〕第06号 被处罚人: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男,1969年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532199610563544。 2016年10月,本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及相关材料。经研究决定,本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暂停执业,同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关于暂停违纪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函》,2016年12月12日向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听取了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的陈述和申辩,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本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查明:2015年1月,×县农民吾某某因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告人的家属请托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予以帮助,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请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买某某在二审时帮助减轻处理,并将被告人所送的2万元现金送至买买某某,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此事。后期,此案在二审时维持原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本机关认为: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纪行为。身为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身为受党和政府多年培养成长起来的基层律师,本应严格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请托,以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私自会见办案法官、向办案法官行贿。以上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接受地区纪检委、监察局办案审查时,能充分认识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可以对当事人在量罚上予以从轻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艾科拜尔·努尔麦麦提律师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6个月(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 2.罚款0.5万元(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司法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