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7日3时20分许,祁阳县某街道十字路口一门面发生火灾,失火面积为31.39m2,未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火灾后,该门面只剩墙体,相邻房屋相关设施也被损坏,15000余元货物被烧毁。火灾发生后,门面业主石某要求门面租赁者恢复该门面的原状,正常经营。相邻受损业主唐某某、曹某则要求石某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赔偿,若得不到妥善处理,不准动工修缮恢复门面。
【调解过程】
12月26日,祁阳县公安消防部门对该事故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为门面经营者熊某某的烟酒杂货店内,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溅起火星引发火灾,导致15000余元货物被烧毁。火灾善后事宜的处理及相邻受损房屋业主唐某某、曹某等的损失赔偿纠纷摆在了某街道办事处和某社区的面前,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此纠纷的处理,委托祁阳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处理。2018年1月27日,调委会接到石某与唐某某、曹某等人的调解申请后,成立了调解组,正式启动人民调解。 调委会首先开展调查,掌握纠纷基本情况。先后三次派出调解员深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认定了如下案件事实:涉案门面建于80年代,当时属于县商业局下属某百货公司。1989年祁阳县人民政府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该房列入拆迁范围,但因某百货公司职工无法安置,致使该房一直被保留至今。后该门面被转让给石某,1994年7月15日,祁阳县国土管理局向石某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8月14日,祁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石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石某将该门面租赁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门面的一半转租给熊某某经营烟酒日杂,罗某某与金某某(金某某系火灾受损相邻房屋业主唐某某弟媳)合伙经营冷饮与其它,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为金某某。2017年11月以来,罗某某与金某某在该门面上经营烟花爆竹,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火灾起火部位为熊某某经营烟酒日杂店的内墙角处,起火后引发了相邻金某某店里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进一步加剧了火灾发生的后果。 随后调解员又与当事各方进行深入交谈,全面了解各方的诉求。经过对当事人的走访交谈,调解员了解到了各方的基本诉求:门面业主石某认为,自己是该次火灾的受害者,对其他的相关损失不予负责,只要求门面租赁者罗某某能够尽快恢复门面原状,正常经营。罗某某表示愿意承担该门面的修缮恢复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但要求金某某、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则认为火灾起火部位为熊某某的烟酒杂货店内,应当由熊某某承担全部损失,但熊某某案发时已经离开无法联系上,金某某要求要找到熊某某承担责任。相邻受损业主唐某某、曹某则要求石某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并赔偿火灾财产损失20余万元,若得不到妥善处理,不准动工修缮恢复门面。 调解员经过对案情的分析研究,找准了相关法律关系及责任。一是熊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熊某某在租用该店面经营期间,未能妥善管理好用电线路,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该案门面实际租赁者罗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罗某某在未经得门面业主石某同意,将门面的一半转租给熊某某,且对租赁门面保管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此罗某某应当与引起火灾的熊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某对该案财产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三是罗某某与金某某应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罗某某与金某某在该门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灾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责任,应连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中金某某为主要经营者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罗某某则承担次要责任。四是门面业主石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石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房屋时,其租赁物有瑕疵,存在消防隐患,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在门面租赁期间管理不严和对非法经营制止不力,存在过错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租赁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一定责任。五是实际损失和赔偿标准的界定:参考权威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财物损失鉴定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相邻业主唐某某、曹某的损失赔偿,应以他们在火灾中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折合受损清单初步估算为3万余元)为基础,对于他们提出要求石某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并赔偿火灾财产损失2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赔偿要求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可以不予支持。 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调解员于2018年1月9日,组织相关各方对火灾事故善后事宜进行了第一次协调处理。调解伊始,门面业主石某称自己也是火灾事故的受害者,不承担相关损失,并要求罗某某修复该门面的原状。受损的相邻业主唐某某、曹某则认为自家的门窗、衣服被烧、房屋开裂是石某的门面起火造成的,石某必须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并赔偿火灾财产损失20万元方可动工修缮。调解现场,各方摆出自己的理由,撇清自己的责任,各抒己见,各方分岐意见太大,调解工作举步维艰,第一次调解暂时中止。 面临该案当事人僵持不下的局面,考虑到该案的复杂因素,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进行处理。调解员站在各方的立场,权衡彼此利益,对各方都进行单方面思想沟通,让彼此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彼此的难处,以和为贵,多次单方面征求当事人意见。2018年01月19日,调解员再一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该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说理,指出了当事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火灾事故相关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该次火灾事故总损失定为6万元,其中石某的门面损失为3万元,相邻业主唐某某、曹某的门面及财产损失为3万元。 (二)根据各方在该次火灾中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由石某承担15%的责任,即承担1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金某某承担25%的责任,即承担1.5万元民事赔偿责任;罗某某承担25%的责任,即承担1.5万元民事赔偿责任;熊某某承担35%的主要责任,即承担2万元民事赔偿责任(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石某的3万元损失由罗某某赔偿2万元,另外1万元石某自己承担,唐某某和曹某的3万元损失由金某某和罗某某各承担1.5万元,赔偿各方一个星期内履行完毕。 (四)石某的门面由石某自行修复。 (五)罗某某代熊某某承担的2万元连带责任由罗某某自己再联系上熊某某后进行追偿。
【案例点评】
该案能够成功调处主要得益于几个方面:一是得到了调解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案情,找准了法律关系,寻找到了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二是人民调解员充分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当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了当事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法理情并用,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作换位思考,终使一起涉及人员多,受损较大的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