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郭某家属与李某某家属、常宁市某中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2日11时23分许常宁市某中学初二年级79班学生郭某(13岁)与李某某(13岁)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玩耍时,李某某拿出所携带的一把长60厘米的棍刀挥舞,不料该棍刀从刀鞘中脱离,击中郭某的后背。周围同学马上报告老师和校领导,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生到场后宣告郭某不治身亡。案件发生后,学校立即报告了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公安局,市公安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下午16时受害学生亲属用汽车堵住校门吵闹,致使学校3600多名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公安调集几十名干警维持秩序。下午17时许,市委政法委通知司法局派员参加纠纷案的调处,常宁市司法局指派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参加此次纠纷的调解,街道调委会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向政法委、教育局建议:鉴于受害学生家属在学校吵闹,大量群众围观,不如学校取消下午余下的课和晚自习,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有序放学,防止再次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教育局采纳调解员建议,安排人员组织学生放学。 随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调解员组织郭某监护人郭某某、李某某监护人王某、李某和某中学负责人在调解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调解双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19时许,正当调解进行时,受害学生家属组织几十人的乐队,燃放鞭炮来到学校,要给受害学生设灵堂。调解员立即中止调解,赶到校门口与公安民警一起劝阻乐队和不明真相的群众进入学校。此时一些不实信息和视频已经在网上发送传递,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调解员建议公安局依法查处。当晚20时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死者一亲属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的违法行为。受害学生母亲王某因悲伤过度导致身体虚脱,调解员又马上联系医院,安排医务人员进行救治。 在稳定了调解现场秩序和李某某家属情绪后,调解员继续组织进行调解。会上,受害学生亲属对公安的侦察结论“李某某过失致郭某死亡”提出异议,认为是政府掩盖事实真相,帮凶手和学校推脱责任,要求李某某“杀人偿命”。调解员向受害学生父母、亲属仔细宣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毒、爆炸、投毒、放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只有13周岁,且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李某某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如对公安机关侦查结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提出自诉,人民调解只调解本案涉及侵权的民事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及李某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重大的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校期间玩闹过程中,致郭某发生人身损害,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李某某虽没有伤害郭某的故意,但造成了郭某的死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某中学因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李某某携带刀具在校园内追逐嬉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某也是未成年人,又在接受公安调查,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先由学校代为赔偿。调解员接着反复做受害学生父母的工作,希望能够依法主张合理诉求,在计算损失上,适当考虑受害学生的家庭困难和再怀孕的松解手术费,适当增加赔偿金。经过多方反复做说服工作,到13日凌晨5点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某中学一次性赔偿郭某家属79万元,赔偿款包含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失等全部项目。另尸体火化费和从学校运尸体到火葬场的运尸费由学校承担。郭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再要求学校赔偿或补偿。 2.本协议签订后,郭某某将郭某尸体移出校园,学校支付10万元给郭某某,待尸体处置后再由学校支付69万元,69万元由调委会监交。 3.某中学赔偿后有权向李某的监护人追偿。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处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1.纠纷处置及时。调处纠纷,尤其是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已经有发生群体性事件苗头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快捷。这也是人民调解相对于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之一。本案中,纠纷发生在12日上午11时,16时家属用车子堵住校门吵闹,纠纷有升级苗头,调解员17时开始介入调解,13日凌晨5时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整个调解过程十分紧凑,从纠纷发生到调解达成协议不到24小时。短时间内调解成功,能有效地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 2.纠纷处置措施得当。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死亡,由于家属情绪激动,及易造成大规模人群围观聚集,不利于纠纷调处。在调处本案时,调解员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调解营造了较好的调解环境。一是调解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学生家属在学校吵闹,大量群众围观,及时向政法委和教育部门提出建议,学校取消下午余下的课和晚自习,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有序放学,防止再次发生其它意外事故。二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校门口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进入学校,同时网络上出现一些不实消息时,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最大程度避免了不实舆情的扩大,避免了调解因不实网络舆论陷入被动,为调解创造了相对主动的环境基础。 3.纠纷调解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和调解的结果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调解员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调解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依法划分各方所应承担的的责任。调解协议在不违法法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兼顾受害学生家庭条件和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针对受害学生的家庭困难和再怀孕的松解手术费,适当增加赔偿金,体现人民调解情与理的人文关怀,突出了人民调解相较于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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