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先生因办理继承公证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咨询,他所要继承的是养母名下的一套房产。公证员通过与其沟通了解到,黄先生成人后才知道自己是养子,其养父实际上是其生父的堂兄。因黄先生的养父母没有生育能力,婚后一直未生养,所以黄先生三岁时被养父母收养,黄先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与养父母之间以父子、母子名义相称。黄先生由养父母抚养成人,黄先生为养父母养老送终,黄先生和养父母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黄先生被养父母收养后,一直和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与生父母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其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黄先生作为养子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本案中,黄先生与其养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所以黄先生作为养子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受理了黄先生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认真审查了黄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房产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通过走访居委会、询问邻居等途径,了解到黄先生自幼被其养父母抚养,黄先生照顾养父母晚年生活的事实,确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证员依法为黄先生出具了继承公证书,黄先生继承了其养父母的房产。 遗产继承关系着家庭财产的合法传承,因继承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却纷繁复杂,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去抽丝剥茧、明确关系。而继承公证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还需运用多条途径、采纳多方证据对所涉及的继承关系进一步核实确认,依法维护群众的财产权益。 在公证法律服务中,继承公证由于涉及的亲属关系、财产关系较为繁杂,需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推进层层分析、环环相扣,并加之以相应的证明材料证实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办证群众往往在咨询、办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困惑或者不理解。同时,对法律知识的陌生也使得很多当事人对法律条文产生误解或曲解。因此,公证员在受理每一件继承公证案件的过程中,同时也担负着普及法律知识的职责,需要不断延伸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打通“最后一公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泰州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A,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泰州市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黄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一九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A的居民身份证; 2、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A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3、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A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4、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户籍资料; 5、“泰房证(XX)字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泰州国用(房改)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处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当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黄某某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黄某某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黄某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黄某某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二〇XX年XX月X日因病在泰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A的配偶是B,B于一九XX年X月X日死亡;A的子女:养子黄某某;被继承人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被继承人A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坐落在泰州市XXXX(该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该房屋为A的个人财产。 四、据黄某某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黄某某对A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本处亦未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内A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黄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的上述财产为其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A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由其养子黄某某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由养子黄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