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生前原系泰州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占有该公司9%的股权。2015年姜某病故,该公司一直由另两名股东继续经营。今年,该公司按规定需办理股东姜某的继承人变更登记,故姜某的丈夫A及其女儿B向泰州市海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共同继承姜某的股权。公证员经审查后发现,该起继承公证比较复杂,姜某的母亲健在,姜某的父亲于2018年后于姜某去世且生前并未放弃姜某的遗产,故该起继承案件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公证员在理清了所有继承关系后,为姜某的母亲及姜某的兄弟姐妹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为A及B办理了继承公证,最终确定姜某占有的泰州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由A及B共同继承。 继承公证办结后,公司登记部门认为继承公证书仅确认了A、B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但对各自占有的股权份额没有明确,所以不予登记,于是父女俩再次来到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当即与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提出为继承人再办理一份析产协议,明确各继承人占有的股权份额,最终登记部门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随后公证员为A和B及B的丈夫C一起办理了协议书公证,明确了各自占有的股权份额,A和B也凭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B,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C,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A与乙方B、C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