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中国某能源A公司与英国B公司合作蓄电池储能风力发电项目。A公司出具太阳能及风力发电技术和蓄电池设备贸易出口、设备安装储电设备建设及安装设计、并提供技术服务建设,英方及其它配套公司提供地接合作及辅助贸易和对下游公司及最终用户的电力设备配套服务及电能的供应。 2015中国某能源A公司与英国B公司合作蓄电池储能风力发电项目,中方提供技术和主要设备。合作中B公司提出中国A公司提供储能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技术设备不符合国际标准,技术不够环保节能等多项质疑,经协商不能解决,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因中国A公司在该项目中投入已经很大,撤出不仅还会同时构成违约,面临被银行、国内相关合作方、及其它国内股东公司追偿等涉诉风险,且面临严重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合作中B公司提出中国A公司提供储能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技术设备不符合国际标准,技术不够环保节能等多项质疑,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并提供了测试数据及照片等书面证据材料。双方发生了争议,合作一度陷入困境,面临终止状态。
【律师代理思路】
中国A公司代理律师团队介入后,参与了双方多轮谈判,最后准确把握了对方要求,在总结归纳了谈判要点后,迅速向中方A公司高层提出建议:组织有第三方人员参加的测试小组,对蓄电池发电技术进行了测试,发现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可以补救。经过组织专家反复调试设备并改进技术后,再次组织测试并通过纯熟的谈判技巧与涉外法律服务应对能力说服了B公司接受改进后技术,A公司主动作出减让一部分设备及技术服务费用,增加服务内容,B公司相应增加配合措施,双方均作了一定程度让步,最终达成四方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并重新签订了技术合作补充协议,使合作项目继续进行。为避免B公司态度反复,影响合作进程及项目结款,A公司根据律师团队的建议,在英国当地对和解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在最终合作项目完成后,B公司未付清项目全款,又提出同样问题,并要求再次减让项目金额,经过A公司律师团队屡次发函未果后,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公司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在英国当地法院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程序,并通过简易程序对经过公证程序并已转化为债权的和解协议要求确认有效并履行。2016年10月,B公司获得胜诉判决,英国当地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得不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向A公司支付了项目款全额。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多方谈判沟通后对以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A公司在技术及设备供应上作了相应改进措施和应对方案,同时说服B公司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标准减让,并在A公司承诺整合、改进技术后,双方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最后重新达成协议,并继续双方合作,以求双赢。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是指合同或其它相对方,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因内容、当事人或使用涉及外国或外国人而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本案是在英国进行合作项目中对英国公证制度的运用。英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之所以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他们仍必须承担个人责任。比如,一份被公证过的在英国制定签署的文件,最终被用于另一个国家,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 在英国公证人制度非常规范,有时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比如,一个外国人要在英国购买不动产,通常需要授权律师来为其完成购买及产权登记等工作。这种授权就必需有普通公证人在场,为买受人姓名身份及授权行为进行公证,公证文件需公证人签名盖章。此外公证文件上公证人的签名还需经英国“海外及英联邦成员国办公室”(简称FCO)作进一步认证,在文件背面附上该组织的官方证书,在多边《海牙公约》制定后,这种做法被国际上普遍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一份需要在国外使用,但在国内签发的文件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许多国家参与制订并通过了《1961年海牙关于废除为国外文件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公约》,这一公约免去了由领事作独立的合法性证明的环节,取而代之由文件制作国有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附上经认证程序认可的标准化表格来完成。在英国,这样的机构就是FCO。《海牙公约》多边条约之外的国家仍需沿用领事认证。 涉外公证除具有真实合法原则,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原则,保密原则,便利原则以外,还应注意以下特殊原则: (一)注重文书使用时效原则 这项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公证时, 应特别注重公证文书的使用时效。在实践中须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1)办理在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的有效期是按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公证文书应重新申办。(2)公证机关办理的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往往是为当事人在某一具体的经济或民事活动中使用的,而这种经济或民事活动通常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因此,公证机关在不影响真实合法的原则下,应在当事人要求的期间内尽快办理,以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公证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的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是有时效期限的,超出有效期的公证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遇此情形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公证文书。 (二)注重文书使用的地域原则 涉外公证书是经常发往我国域外使用的。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公证文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书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才能使公证书在使用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效力。 (三)符合使用国法律原则 这项原则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公证时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也要符合公证书使用地国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使公证书在使用国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通常涉外公证书和公证证明对象需附翻译成双方约定语言,即产生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在公证实践中较注重程序和证明对象的真实、合法。 通过上述关于中外公证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可看出,公证制度是一种较先进的司法制度。它不仅仅是对法律行为起证明和监督的作用,而且还起到对经济关系和一些法律活动的间接控制作用。它通过最有力的证明为各国间的交往及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上的可靠保证。
【案例评析】
本案中,A公司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应对和解决技术问题,并根据委托律师的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债权担保措施和诉讼减损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和涉外律师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作为涉外律师应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于委托人事项。作为全国律协涉外领军律师人才,不仅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时刻准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为境外企业来境内投资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一带一路”举措的需要,努力发挥作用,以提高涉外律师在我国周边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事务中影响力。 中国企业要走出去,要在国外完善的法律制度中立足于不败之地,或者将外国企业请进来进行合作,涉外律师必不可少。通过涉外律师参与涉外业务中,不仅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已然法律问题,对防范未然的法律风险也将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本案中,我方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巧妙对域外公证的运用,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技术纠纷直接转化为债权,保障了合作进行,也给将来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起到保障作用。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与国外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为密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我国已荣升为便于第一大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国。在中国不断崛起的过程中又会衍生出多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涉外律师身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之责,身为涉外律师,通过代理大量国际贸易救济案件为中国企业全球化建功立业。 此外,涉外律师需要加强对外国法律,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别的研究,增强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和实践应用的有效性;涉外律师应注重发挥团队作用,在具体工作中掌握业务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技巧;涉外律师也应参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涉外法律立法中,律师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可以将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带到整个制度设计当中,在立法时预测到可能会发生的事情或情况。
【结语和建议】
随着中国加大“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中外企业合作日益密切,合作及投资中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如何采取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决定合作是否继续的关键。涉外律师不仅需要精通语言,还需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及较强的综合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过硬的思想素质及应对能力的提高也迫在眉睫,涉外律师应服务于客户、尽忠委托人委托事务,并努力做到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