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新区城乡建设局责令个人交出土地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大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741号)批复,国务院批准同意大连市将农村集体用地58.71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4.5004公顷。2007年1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7]46号)]对国土资函[2006]741号批复进行了转发,阎××承包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金州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批复对大连市金州区某村相应土地予以征收。 但阎××向政府要求巨额补偿请求,远远超过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阎××拒不同意征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征收程序的进行。阻碍了城市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征收陷入僵局之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征收阎××承包的土地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调查取证及现场勘查,律师主张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阎××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对责令交出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并不细致,没有对满足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于对程序和程度进行判断,致使长期以来缺少责令交出土地的案例。

【律师代理思路】

对阎××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经法院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金普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金州公安分局、先进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位于大黑山版块×号路网动迁区域总面积0.565亩土地(含地上物)实施了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1月7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执审字第0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要求被申请人阎××交出土地(面积为0.5654亩,具体详见阎淑松用地位置平面图中J1J2J×J×四个坐标点确定的范围)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上规定表明,征收之前要给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先补偿,后征收。补偿在征收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的程序进行了规定,答辩人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金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村发布《金州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6]61号,公告所涉内容包括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符合法规规定。 2.《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金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发布的前述《金州区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经济组织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国土资源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3.《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针对补偿标准,先进街道××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该村村民代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讨论,最终表决通过。通过表决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依法在先进街道××村进行了公示公告。 4.《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大连市金州新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委托大连鑫源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事务所作出大鑫源评报字[2014]第82号和大鑫源评报字[2014]第102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书。大连市金州新区先进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的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征收程序以及实施主体的规定并不详细。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现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虽然征收工作困难重重,但还是可以做到依法征收的。本次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系首次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金普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为以后新区的集体土地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律师提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建议,系金普新区首例通过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相关决定,在金普新区造成了震动。该事件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多家网站转载,为以后集体土地征收起到了示范作用。

【结语和建议】

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实践指导和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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