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某广场综合楼车辆出入口位置,王某因未有效办理小区车辆出入口“蓝牙设备”,故其所开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小区。王某遂直接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辆唯一出入口位置长达2个多小时,阻碍了小区车辆的正常出入。李某某与王某因此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互相撕打,撕打过程中李某某造成王某左手中指骨折。2020年4月13日,经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因受伤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15天,共计发生医疗费用23253.86元,患者病情证明单载明: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院外继续支具外固定3周,休息1个月后复诊,加强营养。李某某预缴了医疗费用30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身体,侵犯王某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12519.1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面对一审判决,李某某全家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家里有年幼的婴儿需要抚养,母亲又身患癌症住院,需要大笔的住院费用。李某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开网约车养活一家人,如果被判处实刑,家中顿时将失去生活支柱。就在李某某一筹莫展时,有朋友介绍他可以去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20年11月30日,李某某来到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了案情介绍、审阅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案件全覆盖的要求,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予以受理并指派了湖北起行律师事务所杨春武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和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之所以没有判处李某某缓刑,可能是他自身的认识问题,导致一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对其处以实刑。 为了能够使上诉发生实际效果,切实维护被告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认识自身问题,从而摆脱困境,杨律师认为应该从思想认识入手,帮助李某某切实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对自己的行为在二审中做出认真的反省、真诚的认罪、悔罪,才有可能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于是,杨律师先后两次约见上诉人李某某,详细地询问案发当时的事情经过、当时他本身的思想情绪、导致他冲动的原因、事后的反思等。通过教育引导,李某某认同了杨律师的观点,从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不能针锋相对、斤斤计较,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谦让有礼。在开庭之前,杨律师与李某某在各方面均达成一致认识,李某某表示,在二审开庭中,多检讨自身的行为,不指责对方的过错,认错态度要诚恳,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不再纠缠对方误工费等的具体数额,全部按照一审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履行,并且在全部赔偿受害人之后,愿意当庭再多拿出一笔钱来补偿受害人。同时也向二审法庭出示了其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其母亲病危住院治疗的材料、以及其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材料,让二审法庭对于其自身及家庭、案件发生背景等多方面有全面的了解。由于事先准备充分,二审开庭的效果很好,尽管受害人坚持表示不谅解,除非得到赔偿20万元,但这样反而显得受害人王某很过分,使上诉人李某某获得了同情。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二)故意伤害罪第5项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2020年12月29日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此,案件圆满结束,受援人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对援助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从情、理、法多角度考虑问题,耐心地帮助受援人解读法律、刑事司法政策,帮助受援人从情感、道德方面考虑问题,多对自己反思、自省,做到律己胜人。由于受援人认识到并改正了自身错误,改变偏激的心态,其诚恳的认罪认错态度也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从而使自己获得了较好的处理结果。本案二审中的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辩护与说理析法,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权威,又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