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范某某来自福建省寿宁县某村,2018年4月8日应聘到湖北省恩施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签订了书面的用工合同。在范某某从事配送工作期间,被安排到恩施市民院站点,配送的区域为民院到时代家居、民院到施南古城、民院到土桥坝,工资报酬为计件方式每单5元。同时,在范某某入职时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收取了其装备押金200元。 2019年8月3日下午14:07分左右,范某某在恩施市某小区送餐完毕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肘皮肤挫裂伤。对于范某某的事故伤害,经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 范某某遭受工伤事故后,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法律咨询。因公司未为范某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仅购买了商业保险,在范某某对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公司以商业保险还未理赔以及商业保险无法理赔范某某主张的全部数额、范某某自身有过错等原因为由仅同意支付部分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2020年7月31日,范某某来到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范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璇承办此案。 何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整理资料,分析、解释法律依据,并与范某某确定了仲裁申请书,于2020年8月25日,到恩施市仲裁庭请求裁决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范某某工伤待遇共计223215.05元,退还装备押金200元等。11月12日,仲裁开庭。12月9日,仲裁庭裁决支持了范某某绝大部分请求,裁决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范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13897.47元,退还装备押金200元。 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2021年4月6日,范某某再次申请,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中,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再次提出“公司未从范某某提供的工作中直接产生收益,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将极为不公,骑手本身不注意交通安全、自身安全的行为也频繁发生,若发生事故均由单位来买单,也不利于安全教育。”因此公司主张范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外卖骑手受伤是否是工伤?外卖骑手的工伤,是否划分骑手自身过错?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未予以理赔或理赔不足以弥补骑手工伤赔偿,能否作为公司抗辩的理由?外卖骑手服务的公司是否可以收取骑手装备费? 援助律师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外卖骑手受伤是否是工伤,应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类似纠纷中,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合作协议、分配利润、由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工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导致劳动关系很难认定,因此工伤认定也较为困难。而在本案中不仅范某某与公司签订有《用工协议》,在用工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有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且范某某的工资报酬也是由该公司每月发放,并备注为工资。同时,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时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对双方是劳动关系且范某某的受伤为工伤的事实不存在争议。第二,在新闻报道中确实经常有骑手为抢单、不超时送外,而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但本案中,范某某并没有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范某某的伤害已经有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论什么原因受伤,均不划分劳动者自身是否有过错。第三,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于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四,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依法退还。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6月30日,做出了与仲裁裁决相一致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提起上诉,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范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快速维护。
【案件点评】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外卖、网约车、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维护劳动者权益也面临新情况,此类用工是不是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争议,很多用工单位则是采取众多手段规避劳动关系。本案中,外卖骑手范某某是众多骑手在工作中受伤的一员,很多骑手受伤后,因为诉讼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举证难度大等原因,不仅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反而会因为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被一些无良企业解聘。正是因为法律援助及时介入,从咨询到仲裁、诉讼阶段全程的跟踪服务,让弱势群体维权不再是难事。 在本案中,来凤某网络科技公司能担当企业责任也是值得肯定的,该公司虽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在诉讼中进行抗辩,但其并未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滥用诉权提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上诉等拖延时间,而是在一审判决后主动承担起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受援人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管理纳入规范化流程已迫在眉睫,探索建立新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时代趋势,也希望在国家政策的规范、调整下,企业、劳动者能够营造出和谐、共盈的用工环境,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