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村组集体与廖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廖某某为防城港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2020年4月,廖某某与其兄弟为母扫墓后准备离开时,被该村某村组村民发现并围堵,遭到围堵的廖某某选择报警离开,双方由此引发纠纷。随后,该村组村民选择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接到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刻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征得廖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次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组织了一只调解小组,于2020年5月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向双方当事人和村干部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经调查了解到,廖某某未经该村组村民同意,于2020年4月私自将母亲坟墓安葬在该村组集体土地上,被该村组村民发现并遭到围堵,后引起纠纷。掌握了此次矛盾的根源后,调解小组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会上,村组生产队长表示,该土地是生产队的集体土地,廖某某不是其生产队的队员并且曾多次想在生产队的集体土地霸占一块坟地,近几年已经前后三次在林地上挖坑,但都被村民发现填平了,这次未经同意将其母安葬在村组林地的行为被发现后,廖某某不仅态度恶劣,还扬言要打人,所以激起了公愤。廖某某则表示,他将母亲安葬在该林地上是因为他以为该林地是林场的土地,所以跟林场的人说起过要一小块土地安葬母亲,当时林场没有反对,他才将母亲下葬的。 经查证,该村组与林场对该林地归属确有过争议,但争议早已被解决,该林地归属权确定归村组集体所有,该村组现将该块林地作为本组村民离世安葬使用。 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调解组对纠纷过程进行了梳理,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一套调解方案,即该土地属村组集体所有,在未经得同意的情况下,廖某某不能在此建造坟地,但考虑到当地的习俗,亲人过世下葬以后,迁坟对风水影响不好,很多村民对此非常忌讳,所以,调解组建议廖某某给予村组集体村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村组则将该块土地供廖某某使用。对于此方案,廖某某表示同意,但是该村组村民表示不同意,认为廖某某不仅有错在先,还态度恶劣,并表示若廖某某不马上将坟迁走,便要推平坟地。廖某某听到村民说要推平坟地,情绪激动地说谁敢破坏坟地,就与谁拼命。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双方当事人矛盾又将激化,调解员马上将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进行劝说。 对于廖某某一方,调解员采用了情理结合的方法。首先,调解员再次强调了他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解释是廖某某侵权在先,即使走诉讼途径,结果肯定也是要迁坟的。调解组会尽量说服村组方接受经济赔偿,但如果村组方实在不同意,便只能迁坟。 对于该村组一方,调解员找来了生产队队长和一位老党员作为代表进行协商,请他们做其他村民的思想工作,看能否适当补偿并向村民道歉,大事化小。队长则反映,因为该林地属于集体土地,村民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如要通过赔偿来解决,可行性不高,还是要求廖某某迁坟。 调解员将村组一方的想法反映到廖某某处,廖某某担心惊扰到已经安葬的母亲,希望在能够不破坏风水的前提下和平解决此事。调解员眼见廖某某的态度有所缓和,于是,在不触碰双方心理底线的前提下,要求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提出第二套解决方案,即廖某某回家与家人商量,在一周之内选定好迁坟时间,并将定下的迁坟时间告知村组村民,半年内将坟墓迁走。经过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了此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廖某某于半年内将坟迁走,不得再霸占该村组林地。 2.该村组村民不得在约定的迁坟时间内强行推平廖某某母亲的坟地。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廖某某因法律意识不强,在没有事先了解清楚林地的归属权前母亲安葬的行为触犯了林地归属村组的权益,导致了这起纠纷。调解小组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之后,便组织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面对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调解小组也进行了灵活应对,将调解方案改为背对背调解。对廖某某一方,调解组从法律方面入手,让其认识到其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错误以及要面临的相应后果,对村组一方,调解组将廖某某的实际情况及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的意愿传达给村组村民,让他们认识到廖某某的态度有所缓和。最后,在不触及双方底线的情况下要求双方各退一步,从而使得本案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在很多的人民调解案件中,经常遇到由于一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从而触犯到另一方权益导致的矛盾纠纷,这种情况需要调解员从法律方面入手,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方式来试探双方当事人心里能够接受的底线,尽可能的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提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案,才能取得调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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