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韦某与吴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韦某与吴某同为柳城县某村村民,二人为邻居。2019年二人曾因排水问题发生矛盾,后在村调委及镇国土所的共同调解下达成协议。吴某同意韦某在其西边自留地内,沿韦某小房南墙开一排水沟,此沟至韦某小房西边墙后向南转弯沿横基直通到村中大水沟。开沟所需费用及人工由韦某承担,此沟所占土地使用权属吴某。此协议达成后,韦某已履行完毕。 现韦某欲在此沟西边沿水沟边缘砌围墙,遭到吴某反对,双方再次引发纠纷。韦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派出两名调解员到现场查看地形并了解情况。申请人韦某因病向调解委递交了委托书,委托其女婿覃某全权代理本纠纷的调解事宜。 调解过程中,吴某表示认可两家在2019年调解中定下的口头协议。但双方自留地间原有一横基相隔作为界线,韦某是在吴某自留地内开的排水沟,沟的西边是双方共用横基。所以吴某要求韦某建围墙时,留下一半的横基宽度给自己。覃某则称,排水沟的西边砖块即横基位置,其在砖块的西边建围墙,已将整个横基留给吴某了。而且,当时吴某之所以同意韦某在自留地内开排水沟,是因为吴某小房西边的自留地内原有一排水沟,是吴某建小房时将原排水沟封堵占用了,才同意韦某另开排水沟的。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之下,双方当事人强烈要求调委会将2019年参与调解的该镇国土所干部请到现场一起调解。看到调解的时机并不成熟,调解员暂停了当天的调解。 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自留地之间相隔的横基位置。为弄清真相,调委会邀请该镇国土所干部一起,召集纠纷双方展开现场调解。 经过2019年参加调解纠纷的屯长、村委干部及国土所干部等人的多方指认,在明确了该横基的具体位置后,调解员本着公平公开有利于邻里关系和睦的原则进行第二次调解。 首先,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其次,调解员以邻里关系融情入理继续劝说,既然大家都是邻居,那么就要多理解和礼让,要让小矛盾小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最大限度减少对各家美好生活的影响。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吴某同意韦某在韦某小房南面现有排水沟西边砖头的西边建围墙,该排水沟清洁卫生由韦某承担; 2.若吴某在此耕作导致泥土跌落排水沟的,由吴某负责清理。

【案例点评】

农村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十分常见,往往很琐碎细小,却不容忽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其后果将很难预料,极易演变为暴力流血的刑事案件或上访案件。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站在矛盾纷争第一线,要妥善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引导好当事人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结合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善于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工作中情与法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说明,还要不厌其烦加强对他们法制、道德教育,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同时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引导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原则,讲邻里之间的友情,讲朋友之间的交情,教育劝导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讲感情,多些关爱,少些冷漠,减少积怨,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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