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精神病人王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后因离异、女儿外地求学,王某心理受挫,经常酗酒。王某一个人住在养老院中,孤苦伶仃,长期没有经济来源,便心生贪念,欲将停在路边的自行车推走变卖继续买酒喝。一次,王某喝醉,将停放在某单位内的一辆自行车骑走。案发后,王某被取保候审。由于王某长期酗酒,导致酒精依赖,属精神障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4月,西峡县人民法院通知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法援中心指派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龙办理此案。 因受援人住所地与律师事务所距离很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王某及其80多岁的母亲。其母亲表示,案发后,王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精神状况有进一步变坏的可能,其母亲愿意赔偿损失。 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王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也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及询问其亲属、邻居的方式了解案情,并制定了一系列让被告人回归社会的规划。承办律师还主动与王某的女儿联系,希望她用更多的时间给予王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王某交流,对王某表示关心。在会见中,承办律师通过不同角度和王某深入沟通,稳定了王某的情绪,树立了王某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信心,为开庭做好心理准备。 本案因援助律师在开庭前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家属也对王某进行了呵护和关怀,全方位的照顾让王某的病情得到了缓解,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王某对于犯罪事实前后几次供述均一致;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具备缓刑的条件。 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王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王某家属表示,这个判决既让王某受到了教育和惩罚,也没有对家庭生计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判决结果和律师辩护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酒精依赖,精神障碍,有坦白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该盗窃案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罚金刑,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王某家庭面临的困难及王某患有精神病的实际,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受援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受援人及其家属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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