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离婚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周某系夫妻,一直以来感情不和,丈夫周某经常无故打骂妻子陈某。2014年5月6日,陈某因抱怨工作辛苦,引起周某烦躁。周某将家中煤气包阀门打开,点燃煤气,造成煤气爆炸。夫妻二人被赶至的“110”送去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陈某全身烧伤面积高达72.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陈某人体伤害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在随后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过程中,陈某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人体损伤四级,右足趾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功能部位高达双足十趾50%,构成人体损伤八级。 陈某受伤后,光医院治疗费就高达23万元,丈夫周某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陈某只能求助于自己的父母。为了筹集医疗费救女儿,陈某父母不得不变卖自己唯一的住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陈某出院后即搬离原住处,与父母租房,一起艰难度日。 周某放火故意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但由于其自身伤情也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出于治疗需要,对其未予以羁押。周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对其纠缠不休。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女儿寻到陈某租住地,不断言语威胁、骚扰康复中的陈某,导致陈某只要一听到周某的声音或看到类似周某的身影,精神就会异常恐惧,几近崩溃。 2014年11月21日,陈某来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陈某及其父母,通过面对面地问案,深入了解案情。陈某表示除了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更想尽快离婚,彻底与周某撇清关系。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2014年12月,陈某诉丈夫周某暴力伤害离婚案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前夕,陈某因伤势过重再次住院,无法出庭,为了不影响审限,一审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裁定中止审理。在此期间,承办律师代理陈某与周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由于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反复骚扰被害人陈某,被害人身心疲惫,严重影响其身体康复。承办律师为避免受害人再受刺激和伤害,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受害人陈某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予以救助,并对加害人周某发出告诫书。 随后,承办律师征得陈某同意,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律师代为申请后,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妻子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2015年8月,周某放火杀妻案开庭。同年9月,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处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280974.05元。 2016年11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周某采取措施收押进监。随后,陈某诉周某家庭暴力离婚案也恢复了法庭审理。由于周某即将被送至监狱服刑,在承办律师的建议下,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在看守所内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周某不仅当庭拒签法院庭审笔录,还一再扬言说“谁判他离婚就杀谁”,以此威胁承办法官。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海州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案中案,里面有由家庭暴力升级所致的刑事案件、民事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先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陈某转移庇护场所予以救助,有效地阻止了周某进一步伤害陈某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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