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人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系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吴坝村菜圩组农民,上有聋哑老母亲要赡养,下有女儿要抚养,其妻子还是一位智障人士,家庭生活重担完全落在王某一个人身上。2017年11月30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同村王桥组王某洪家附近时,被王某洪饲养的一头正处发情期性情狂躁、跳出猪圈的种猪撞倒,王某腿部被猪踏压。伤害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近一个月,医嘱吩咐王某需绝对卧床休息三个月,共花去医疗费48000余元。回家养伤期间,王某请求同村王某洪赔偿医疗费,但遭其拒绝,随后王某又找出左邻右舍出面调解,也是同样遭拒。 由于王某是其家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是家中的“顶梁柱”。王某受伤后一直不能干体力活,全家失去了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聘请律师为其维权。王某之前因工伤事故申请过法律援助,这次被猪撞伤,其不好意思再麻烦法律援助,一直就忍在心里。恰巧法律援助律师汪律师对其进行案后回访,王某终于忍不住向汪律师细说了自己的遭遇。律师对其耐心讲解了法律援助制度,打消了王某内心不必要的顾虑。王某向宝应县法援中心再一次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汪律师接受指派再一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就案发经过开展了前期走访调查工作,收集案件事实方面的相关信息、获取有价值证据。王某是被王某洪饲养的种猪撞伤,事故发生当时,王某曾报过警,县交警大队亦曾经出警、记录下了该事故全部的发案经过。随后,援助律师又赴县人民医院,调取了王某住院期间的详细病案资料,为王某详细测算了医疗、营养、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损失费用,约计6万多元。 由于该案前期经过调解,种猪管理人王某洪态度蛮横,拒绝赔偿,汪律师分析只有诉至人民法院才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庭审中,援助律师将王某受伤的过程、伤情状况、诉请构成等事项详细向法庭作了陈述。被告辩称:王某受伤是其驾驶超速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被冲出的种猪惊吓,采取措施不当自己从车上摔倒所致,其饲养的种猪根本未踩踏王某;公安交警部门只能对城市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无权对该起意外事故作出证明;王某腿部曾经受过工伤,其伤有可能是旧伤复发;其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付给王某7500元;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援助律师针对被告的抵赖行径当庭作了驳斥:案发当天,被告所饲养的种猪因处于发情期,冲出猪圈,窜至马路,惊吓到行人,是不争的客观事实;王某受伤并非是单方事故,事故地点虽发生在村里的公共道路上,交警部门不仅对城市道路、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也是有管辖权的;交警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与记录,王某受伤时,身上衣服有动物踩踏的痕迹;王某之前所受工伤,受伤部位是右腿,此次受伤的是左腿胫骨部位,根本不是“被告所称的旧伤复发”;王某是被窜至道路的种猪所伤,动物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王某电瓶车是否超标,与本案侵权行为并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综上,被告所辩称的事实均不能成立,王某受伤并不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 最终,一审法院对该起伤害事故作出如下认定:王某洪饲养的种猪与王某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碰撞,造成王某人身损害,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王某主张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及要求王某洪予以赔偿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洪承担王某的各项人身损失合计56040.49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各方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援助律师在案件回访过程中,知悉了受援人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一起案件,体现了法律援助真心为民的服务宗旨。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由于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饲养、管束的动物必须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这样才能保护公众的安全。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对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具体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认识是不相同的。本案承办律师充分运用证据,说理透彻,有针对性,为该案公正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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