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同意并配合执行李某某遗体捐赠遗愿的声明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0日,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一起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公证,以便死者李某乙生前作出的遗体捐赠的遗愿能够顺利实现。 通过交谈公证人员了解到,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分别是李某乙的妻子、女儿、母亲。李某乙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死亡,其生前自愿签署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其本人及亲属当时没有办理公证,现遗体捐献需要家属同意并配合执行,本溪市红十字会告诉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需要提供公证手续,才能办理接受遗体捐赠的手续。 公证员对当事人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通过谈话,确认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都支持并愿意配合完成李某乙遗体捐献的遗愿,在与本溪市红十字会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沟通后,本处决定以声明的方式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公证员协助当事人起草了声明书,主要内容是:自愿遵从李某乙的遗愿,同意并配合红十字会完成李某乙的遗体无偿捐献给社会的所有事项。在办证过程中,本处进行了录像,受理当日就出具了公证书。因为此次公证属于公益性捐赠行为的公证,我处免除了所有费用。很快,张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持公证书顺利完成了李某乙遗体捐献的后续事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证民(03)字第XXX号 申请人:田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本溪市XX区X街X号。 张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本溪市XX区X路X号。 李某甲,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本溪市XX区X路X号。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于二〇一七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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