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于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更改姓名声明公证。 公证员了解到,于某某的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姓名为俞某某。现在因家庭琐事,于某某的母亲死亡办理遗产继承时,于某某的姓名和档案里的名字不一致,不能顺利办理遗产继承,现在于某某要将身份证、户口簿上姓名改回以前的俞某某。 公证处公证员告知于某某,按照她这种情况可以办曾用名公证,也可以办理更名的声明公证,于某某经过考虑决定办理更名的声明公证,本处公证员告知于某某应该提供的公证材料,并审查有关材料,依法受理了于某某的公证申请,为于某某办理了公证。随后,公证人员及时核实相关材料系真实后,当日为于某某出具了公证书。 声明书主要内容:本人现在名字和档案中记载的名字不一致,给本人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现申请将身份证、户口簿上姓名更改为俞某某。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属实,我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 公证处在认真办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同时,还积极主动拓展涉及民生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围绕民生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严把公证质量的同时精简公证办理手续,尽量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证效率,努力为群众各项民生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本晟证民(03)字第XXXX号 申请人: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辽宁省本溪市X区X路X号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于某某于二〇一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及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于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