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申请人王某在安徽省滁州市区某高档小区购买房屋一套。5月中旬,王某着手设计并装修房屋,其自作主张安排工人在房屋的主卧室内安装了抽水马桶、洗浴盆,改变了线路及下水三通,改原本房屋的“一卫”设计为“两卫”,致使楼下业主黄某衣帽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马桶及洗浴盆,但其一直没有整改。后物业多次找其协商未果后,遂起诉王某至南谯区人民法院。 王某接到出庭通知书后,来到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律师回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王某的改装行为未征得物业及楼下业主的同意,且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黄某的房屋渗水,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欲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后,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经询问,申请人王某在某单位从事高管职位,月工资过万,且其购买的房屋市价偏高,家庭经济条件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法律纠纷属于物业管理纠纷,此类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王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故王某申请的物业管理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