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房屋租赁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份,申请人马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到安徽省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马某提交了申请表、困难证明及案件相关材料。值班人员经初步审查后了解到:1.马某在本县城繁华地段拥有门面房两间。2018年3月份,经协商租赁给商户刘某用于个体经营,双方达成租赁三年的协议,刘某如约支付定金6万元。然而,在刘某装修时,双方因两间门面能否打通相连产生分歧,刘某以马某不允许打通两件门面房,达不到其经营条件,无法承租经营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退还定金及装修等费用。马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双方僵持。为此,刘某将马某起诉至法院;2.经进一步了解,马某本人系本县某企业下岗职工,丈夫系某单位退休干部,其夫妻名下在本县其他地段还有两间门面房,每年仅门面房租金收入就达10余万元,家庭经济条件殷实。 值班接待人员认为马某情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不予援助,案经审查决定不予援助,并书面告知马某。马某认为,其本人系下岗职工,又有街道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对不予援助持有异议,并向涡阳县司法局提出异议。后经县司法局进一步释明缘由,马某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此案系申请人马某持街道办事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和本人下岗证直接来法援中心申请的案件。经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发现申请人马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该案申请人经审查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其家庭人均收入远远超过亳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困难群体。综合以上两点,对该案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依法出具了不予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亳州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马某要求援助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由此可见,虽然申请人提交了街道开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时,仍可以进行实质审核。本案中,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在了解案情中发现,申请人马某经济状况较好,初步估计不属于经济困难。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马某经济状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确认申请人马某的经济状况超过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请人马某不属于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群。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亳政【2014】76号)“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中规定:“将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到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本案申请人马某家庭经济水平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马某申请的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属于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群且达不到亳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