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赵某,44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强制隔离期限两年。 该戒毒人员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有自伤自残史。入所前家人就已让其服用“劳拉”“氯氮平”等精神介入类药物,但其对服用药物相当抵触,所以对药物的服用也是断断续续,没有完全按照要求服用,服药效果很差,其病情也时常反复。刚入所时经医生评估和民警观察,其各方面表现都较正常,没有出现精神分裂症状,所以未继续对其采取服用药物措施。但入所八个多月后,开始出现晚上睡不着觉、白天精神恍惚,自言自语,与其谈话时目光游离、答非所问等情况。在一次谈话中,赵某自述在夜间就寝时床管总是响动,他怀疑是有人故意敲击不让他睡觉。其他戒毒人员看他一眼,他也总感觉是找他的麻烦。并且其内务卫生逐步下滑,个人卫生差,喜欢一个人发呆,严重影响了大队的整体戒治氛围。期间大队民警对其进行了教育、批评和心理干预,但效果不是很明显。该戒毒人员于2020年7月间,吞食了一把小剪刀,后带其去所外医院取出。民警个别谈话中了解到,其吞食异物的原因为自认为有人要伤害他。经过调查了解,赵某所述情况不存在,后经医生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被害妄想症。
【案例基本情况】
针对戒毒人员赵某的情况,大队研究制定了以下方案并适时开展教育矫治: (一)重点关注言行举止 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确保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赵某吞食异物事件发后,大队在管理方面对其重点关注,防止其自伤自残或再次侵害袭击其他戒毒人员,相应做好日常生活照顾。紧接着根据其当时行为表现,经值班民警报大队领导后,分级请示,请心理咨询室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日常生活中,安排两名积极戒毒人员与其建成“三人互帮小组”,在三人互帮互助、共同戒治的基础上,又安排其班组长对其加强规劝、帮助和引导,在其出现行为异常时能够及时劝告制止并报告民警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积极进行生理治疗 经过医生诊断,已为其使用精神类药物,从生理上缓解和改善其精神分裂症状;大队积极与戒毒医疗中心沟通协调,通过日常的治疗和观察,互补该戒毒人员的病情、治疗情况和日常表现、变化信息,实时掌握其病情,紧密配合心理和医疗中心提高治疗效果;每天监督其每次服药情况,观察其精神状态,问讯了解其身体感受,进一步做好该戒毒人员的生理治疗工作。 (三)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 报请心理咨询中心,派遣心理咨询师定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形成固定机制;大队民警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时与心理咨询师沟通反馈,如再出现异常症状如目光涣散、脾气暴躁、答非所问、自言自语等情况时,经大队报请再由心理咨询师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和干预。 (四)加强个别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 在平时的个别教育矫治中,根据其发病前的表现,适时找其谈话谈心,疏导其不良情绪,化解其情绪爆发的危机;多对其进行人文关怀,让其从内心感受到集体的温暖,感受到民警的关怀和其他戒毒人员的关爱,促其内心深处的情感稳定;在拨打亲情电话和会见时,民警也与其家人沟通,合力对其多给予肯定、鼓励和表扬,激发其积极心态,稳定其良好思想情绪。 (五)安排同戒人员适时引导其日常戒治活动 根据其病情,大队民警、康复训练中心民警和心理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师分析集体研究后,认为不应让其有更多的时间独处和“胡思乱想”,要找合适的理由和方式转移其“独想”时的注意力,才能改善或杜绝其“胡思乱想”而再次发病。故大队安排平时表现较好、思想端正、性格活泼的几名戒毒人员,在日常戒治过程中适时对其加以引导和帮助,特别是在发现其独自发呆、情绪低落的时候,通过聊天、讲笑话、参与其它文体活动等方式来转移其注意力,降低其发病的几率。 通过持续关注和采取上述措施至今,该戒毒人员各方面情况都有改善提高,现在已能正常进行简单的学习和生产习艺劳动,能搞好自己的内务卫生,还能通过看书、下棋等活动调整自己的状态,有时还能看到其开心的笑容,确实降低了其发病的概率,未再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案例思考】
(一)在教育矫治工作中要多动脑子、多想办法,本着对戒毒人员负责、对其家属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用科学、严谨、细致的方法保障矫治秩序和提高戒治效果。 (二)面对沉默抵触的戒毒人员,首先,不能以管教的强制力来迫使戒毒人员假装积极地参与活动;其次,不能抱着一颗“我让你好,你就必须好”的固有观念来要求戒毒人员“不准不开心”,要做好接受戒毒人员或好或差的现实状况;其三,不能对戒毒人员持有过度的防备心,这样无法真正的共情,也无法打动戒毒人员。 (三)心理咨询师要“脱掉”管教的“外衣”,要以真诚、真实的态度给予戒毒人员心理帮助。戒毒所因为警力少,心理咨询师均为兼职,在实际工作中“心理咨询师和管教民警双重身份给做心理咨询带来一定的障碍”这个问题较为普遍。作为管教民警的心理咨询师,必须适时做到身份转换,脱掉管教民警强制、威严的外衣,才能让戒毒人员敞开心扉、真实展现自我。笔者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切实保证心理咨询师的专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