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阿姨是军属,她的大儿子已经退役,小儿子目前仍是现役军人。2018年3月下旬的一天,刚下夜班的李阿姨步行回家,被同村人董某某骑电动车从后面碰撞受伤。董某某当时承诺帮李阿姨治伤,承担全部医药费用,因双方是同村人,相互认识,在董某某答应赔偿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李阿姨接受了董某某不报警的建议,在钟山中医院住院治疗时也向医生称为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后踝骨折”,住院十天后董某某建议李阿姨出院用中草药治疗,董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因中草药治疗不佳,李阿姨于2018年4月底再次到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万多元。这期间,董某某并没有像之前那样为李阿姨支付医疗费用,却辩称是李阿姨自己跌倒受伤,自己是出于好意送她到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在钟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以及产生的费用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李阿姨选择了报警,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某负全部责任。 与此同时,李阿姨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承办该案。刘律师在收集相关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董某某辩称李阿姨是自己跌倒,自己好意将其送至钟山中医院治疗,经中医院治疗后伤病已经痊愈,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至于在医院治疗以及产生的费用与自己无关,应当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列举证据予以反驳,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庭认定两家医院主要治疗李阿姨的右踝骨折,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其辩称对方自己跌倒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董某某应赔偿李阿姨全部经济损失,判决董某某向李阿姨赔偿共计6万多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是军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并要求地方政府适当放宽军人军属经济困难条件,让更多的军人军属受益受惠,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本案的焦点是对事实的认定,被告不讲诚信出尔反尔,受援人法律意识不强又碍于是熟人,没有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处理,导致事实认定有争议。幸好受援人意识到了问题所在,报了警,交警部门及时做出有利于原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列举受援人两次住院病历证实,两次住院与该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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