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杨某某意外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红租住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朝阳某城,该房屋所有人为李某亚。2016年10月19日,房屋租户李某红打电话告知李某亚之子李某该租住的房屋暖气不热。当天下午13时许,李某所在修车厂的同事杨某某在李某的要求下陪同其来到该出租房屋。该房屋的天然气管道阀门和暖气阀门设置在阳台处,李某误将天然气管理阀门当做暖气阀门打开,导致天然气气体大量外泄,时间长达十几分钟,但李某及室内人员均未察觉。之后李某打电话向热力公司求助,等待过程中,李某再一次打开燃气阀门放气,之后李某在先,与杨某某一起向门外走,准备去楼梯间吸烟。李某走到防盗门门口时拿出打火机点燃香烟,后将打火机递给身后的尚在屋内的杨某某,杨某某点烟的一瞬间整个房间突然爆炸,天然气管道口向外喷火,将坐在客厅沙发上的租户李某红、门口处的杨某某、李某不同程度烧伤。杨某某烧伤后立即被送往依兰县医院进行简单包扎,后由120急救车送往佳木斯解放军二二四医院治疗,共住院34天。杨某某出院后,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杨某某受伤时16岁,父亲是依兰县江湾镇村民,平时开电动三轮车养家糊口,母亲患有精神病,家庭生活困难。天然气烧伤杨某某面部、双耳部、颈项部、双手及腕部,不仅给其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而且高额的医疗费用更使整个家庭不堪重负。2017年5月8日,杨某某来到依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同日便批准杨某某的申请,指派黑龙江省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曲东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杨某某的陈述,查看杨某某的证据材料,询问相关证人,了解情况。曲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伤害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确定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7年5月11日,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身体权纠纷将李某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公司起诉至依兰县人民法院。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杨某某的医疗费票据、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做的两次鉴定书等证据,为受援人杨某某拟写了起诉状,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561元,误工费4150元,护理费23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12000元,鉴定费471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54416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病例复印费56元,合计245671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7年8月8日,依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中房屋所有人为其父李某亚,自己对房屋内设施不知情,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误把燃气阀门当成水暖阀门打开放水。自己是在房户的指使下打开燃气阀门的,没有过错也没有重大过失,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杨某某在出租房屋内点燃香烟,造成自身损害,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公司违反了安装规程,在安装天然气管道还没有正式开通前,天然气管道终端阀门应有标识,其存在重大过失。在安装后,因该楼中有的房户并未使用,其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巡查检验,并且该出租屋的房主李某亚没有向燃气公司购买燃气,在此情况下管道内存有燃气,是该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公司辩称,该起事故是因原告私自排放燃气,燃气在排放过程中存在刺鼻的异味,原告在没有考察气味来源和危险的情况下在室内吸烟导致事故的发生;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燃气管理应设警示标志等作出相应规定,因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外存在差距,应该能判断出燃气管道和供热管道,故此事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受援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当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燃气公司未按照燃气管理条例定期进行检验,在天然气管理终端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被告李某误将天然气阀门当做暖气阀门打开,且在该房屋并未办理天然气入户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燃气公司即将天然气存入李某家的天然气管道内,又未通知房主,其行为存在过错;二、被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在未确定管道用途的情况下即2次打开阀门,打开后又未仔细分辨外泄气体,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点烟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在住宅楼内吸烟是合法的,原告不可能预见到点烟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故原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17年8月29日,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原告伤情属天然气烧伤至双手,颜面烧伤疤痕形成,评定为八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止,住院期间为2人护理,出院后为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伤后12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费用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支持后续治疗。依兰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李某人为过失引起的事故。另查明,该出租屋的天然气管道内存有天然气,但管道终端开关处未设立开关标识和警示标示,对此被告燃气公司无异议。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为:医疗费33561元,误工费4150元,护理费23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6000元,法鉴费3710元,交通费503元,残疾赔偿金15441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病例复印费56元,合计235174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法律关系清楚,损害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明确。对原告诉请的合法损失法院给予支持。 天然气是极其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本案的被告李某在没有弄清天燃气管道和暖气阀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打开极度危险的天然气阀门,致使大量气体外泄,期间没有仔细观察判断其外泄的气体与供热气体的区别,最后因点燃香烟引起天然气爆炸,造成原告等三人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李某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在该事故楼房安装天然气管道过程中违反安装规程,在天然气管道还没有正式开通使用前,天然气管道终端阀门应有禁用标识,其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定期时行巡查检验。在该楼业主尚未购买开通使用燃气的情况下管道内存有燃气,以至阀门被不慎打开后危险气体外泄,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被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程序错误、管理缺失的过失,对原告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虽然与李某同来该楼房,但其自始自终都没有参与李某开阀门的错误行为,对天然气已经泄漏并不知情,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点烟的行为会造成天然气爆炸的后果,其吸烟行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原告伤后在所住医院以外产生的部分药费及医疗器械费用均处于医疗终结期内,属于遵医嘱外购的药品,虽无主治医生的签字,但属原告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该诉请并无不当;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虽在依兰县达连镇,但依法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告伤后经依兰县公安局委托先后进行两次司法鉴定,后经法院委托进行了第三次司法鉴定,本案确定原告伤情采用的是最后一次法鉴结论,故前两次司法鉴定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项诉请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总额235174元的70%,即164621.8元;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总额235174元的30%,即70552.2元。 本次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租户李某红也向依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李某及依兰某某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28623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杨某某无关,故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伤害案件,受援人杨某某年仅16岁,因为这一次意外事故,杨某某不仅身体遭受到重大损伤,需要花费高额的治疗费用,而且还有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受援人的家庭生活本就困难,意外事故的发生更让这个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天有不测遭事故,法律援助暖人心。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和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不仅判决杨某某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按城镇标准计算受援人的残疾赔偿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为这一贫困家庭注入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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