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公司打工。2017年10月18日,寇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恒祥街向北左转弯时,与刘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相撞,刘某某被撞飞后摔倒地上。经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现场勘查,肇事人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丈夫和在场一同事立即将其送至哈医大五院,因当时刘某某头部可见明显大包,其夫以为头部受伤严重,遂将注意力集中在头部。经CT检查,头部没有问题,便未过多关注其他受伤部位。刘某某肩部动不了,胳膊也无法抬起,拍片后,值班医生未能看出其肩锁关节错位,建议不用住院回家静养即可,三天后复查。刘某某丈夫便将其带回家静养,可刘某某的肩部非但不见好转,反而肿得越来越高,疼的也越来越严重。第四天到了复查的时间,又赶上刘某某的丈夫倒班不休息。第五天刘某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大庆油田总院重新做了检查,总院诊断出刘某某肩锁关节错位,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 出院后,刘某某找到肇事人寇某要求赔偿,寇某称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让刘某某找保险公司。于是,刘某某又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刘某某第一次住院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五天,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系此次事故造成,并对刘某某所受到的损害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刘某某多次要求赔偿,但均未能解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22日,刘某某及家人来到大庆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宫淑革接待了刘某某,了解到其与丈夫均系农民,在大庆市靠打工为生,有一子尚在读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宫主任当日就批准了刘某某的申请,并指派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冬青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田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刘某某沟通,认真听其陈述事情发生详细经过。刘某某向田律师解释了自己住院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有所间隔的原因,并表明做伤残鉴定时也有一定周折,鉴定人起初认为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不能构成伤残等级,但在刘某某对伤情描述细致专业的力争之下,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了解到这些细节后,承办人田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是有其特殊之处。刘某某未及时住院治疗,五天的时间间隔,确实会成为本案责任人是否认可损害后果系事故造成、以及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否系未及时治疗导致加重造成的关键点和争议点。保险公司也极有可能申请重新鉴定。 田律师积极着手为刘某某准备起诉,搜集、整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刘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大庆市区打工几年,应当按城市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准备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确定赔偿数额及标准;四是争取调解。 6月25日,田律师在高新区法院为刘某某提起诉讼,把肇事人寇某和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寇某作为肇事人应当赔偿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导致刘某某肩锁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腔隙性脑梗塞,共住院29天,造成经济损失如下:急救车费160元、门诊费1631.28元、住院费34111元、误工费10668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伤残赔偿金54892元、康复费5076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诉讼请求合计为127638.28元。 鉴于此案已经立案,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可将此案由高新区法院委托高新区律师调解室进行诉中调解,争取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再由高新区法院制作调解书。这样,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而且便捷各方当事人,也能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 这种调解思路需要以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律师调解为前提,为此承办人田律师开始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田律师首先和刘某某沟通,告诉其住院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几天会造成的诉讼风险;加之在做伤残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勉强做出了十级伤残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坚持重新鉴定,极有可能推翻原来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不能构成伤残等级,那么赔偿项目中伤残赔偿金一项就不能获得支持,而这项赔偿数额是经济损失中占比最高的部分。承办人田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刘某某的权益,与刘某某晓明利害得失,首先取得了刘某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并让其做好适当让步的心理准备。在得到刘某某的同意后,田律师马上和肇事人寇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寇某坚持如果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以参加调解;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绝大部分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至此,实际上只要保险公司同意,本案即可组织调解。经多次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刘某某自负10%医药费的前提下参加调解。 2018年7月18日,在承办人田律师的主持下,各方参与进行调解。经过一系列的证据交换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急救车费160元、门诊费700.28元、住院费28000元、误工费10668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伤残赔偿金54810元、康复费4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17438.28元;二、此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三、双方无其它任何财产损失;四、被告寇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庆高新区司法局律师调解室各持一份。 2018年7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律师调解协议制作出(2018)黑0691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得到了全部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由于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和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受援人的肯定和认可,也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交由律师调解结案,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依法帮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获得损失补偿。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以细心周到的法律服务,凭借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准确把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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