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4日,申请人郭某向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郭某称自己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动手打架,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出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郭某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请求被复议机关驳回。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郭某长期未在卢龙县居住,且无法提供其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申请人郭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郭某所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因申请人郭某未能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能认定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郭某的主张不在前述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依法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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