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申请人李某某与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购买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唐山市曹妃甸区沿海路北某小区1层E07-103号底商,李某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9510元房款,于2012年9月30日通过向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的方式支付剩余的330000元房款,房款共计835910元。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约定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1年12月22日前向李某某交付该商品房,至2017年7月19日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交房。 2017年7月19日,李某某向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某未能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李某某本人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经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李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李某某未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其本人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经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告知补充材料仍未补交,按撤销法律援助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