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人员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6年因强奸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被害人损失八千元。2016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2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因其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分监区建议对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10月26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在监狱上一批次罪犯减刑裁定中,有一名叫向某某的罪犯,监狱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强奸幼女,主观恶习深,对被害人造成极大影响,最终裁定减刑八个月。根据向某某减刑案例,刑罚执行科会议认为,宋某某多次强奸幼女,并使其怀孕,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两个月,对宋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和量刑,以犯罪情节恶劣,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二个月的理由不充分,未达到减刑幅度应从严的法定情形,建议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但因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会议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宋某某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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