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何某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3月2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何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成两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获两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分监区建议对何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8年11月30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月1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清楚,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对何某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呈报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1月29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民事赔偿方面的印证材料,建议监狱暂缓提请减刑,待补充民事赔偿印证材料后再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2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在检察机关出具何某减刑案件的检察意见后,为慎重起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再次核查了何某的裁判文书,均未发现民事赔偿方面的内容及判项,且裁判文书中明确载明“被害人袁某某向云岩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回,云岩法院已准予”。因此,何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未判处财产性判项。经会议审议,决定对何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减刑的法律条件,依法裁定对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