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洪某工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洪某,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某村村民,系长期在县城务工的农民工。 2020年4月29日9时左右,洪某在贵州某再生资源科技公司胶块车间在推轮胎作业过程中受伤,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但洪某与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无果。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洪某于2020年7月 10日到玉屏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玉屏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洪某系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免于经济审查,为其开辟法律援助 “绿色通道”,决定依法指派贵州省“法治扶贫”律师志愿者杨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受援人洪某情况,并收集如下证据:(一)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事实。(二)证明申请人属于工伤的事实。(三)证明申请人属于十级伤残的事实。(四)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事实情况。 在准备充分下,承办律师协助洪某向玉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28418 元(含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款项)的仲裁申请。 2021年2 月4日,玉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了代理意见:本案中申请人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同时该申请人的各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申请人的标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有异议;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是相关医疗费、交通费以申请人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经玉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被申请人还应支付洪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补偿费用共计 39765.36 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工伤仲裁,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常常有较大争议,往往较难协商成功。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梳理争议焦点,并协助受援人到玉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庭审中,结合法律和事实,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玉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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