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姚某某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家住江苏省的姚某某在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兴义市某煤矿井下驾驶刮板运输机作业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10肋骨骨折。2020年7月30日,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5日,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兴义市某煤矿商与姚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姚某某要求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兴义市某煤矿赔偿其106413.7元,但双方协商未果。 2020年12月, 姚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审查,因申请人姚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又是省外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黔西南州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任某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即刻开展工作,一是对案件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查阅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此案确属工伤赔偿案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三是针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取证工作,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证据清单,为当事人拟写了劳动仲裁申请。 2020年11月,姚某某向兴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某煤矿已申请破产,当事人姚某某系外省农民工,离职后在贵州黔西南居无定所,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缩短维权时间,承办人任某多次与该煤矿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提出当事人姚某某系伤残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为106413.7元。在任某的多次努力协调下,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经兴义市仲裁委基本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3872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2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到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办理领取。(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被申请人履行协议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被申请人要求任何补偿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为典型农民工在煤矿下井受伤工伤案件,申请人姚某某系江苏省人,导致其维权之路非常困难,经过黔西南州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任某的帮助,向兴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与煤矿法律顾问积极沟通达成赔偿意见,最终经兴义市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经回访,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账,案件承办结果得到姚某的认可,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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