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安徽临泉人,58岁,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23日入监,2004年9月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2009年4月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5月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7月2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一、寄送假释函 根据浙江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第五监狱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细化规定,分监区认为吴某某已达到假释相关条件,经分监区合议,于2017年12月向吴某户籍所在地司法部门寄送假释函。2018年1月,当地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该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治。 二、各级呈报 2018年2月,浙江省第五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吴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累积8个表扬163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刑。宽严类型:无;悔改表现评定。按照要求对吴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2)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和刑法执行科审查。吴某某假释案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于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吴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会议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作出同意报请假释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浙江省第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吴某某案件。会议认为吴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报请吴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5)2018年5月2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吴犯余刑过长”为由不予立案,要求监狱撤回呈报。 三、再次假释呈报。监狱考虑到吴某某日常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经监区合议,根据法院反馈回来的信息,等刑期适当缩短后再次呈报。2018年9月,监区再次根据流程予以假释呈报,吴某某分数为9个表扬117分,余刑在三年以内。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考虑到其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的综合考量”,裁定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