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以(2015)温瑞刑初字第23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400元。2016年1月2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6年4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提请 (1)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第五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①改造表现:罪犯黄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累积获得4个表扬426分。 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4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7.1元。 ③宽严类型:十年以上暴力犯。 ④悔改表现评定。按照要求,监狱评估小组对罪犯黄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分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报请减刑。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意见及相关减刑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的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黄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作出同意报请减刑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浙江省第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请罪犯黄某某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至今未履行退赔义务,且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刑,本次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犯。综合考察罪犯黄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尚不能认定其有悔改表现,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据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2019)浙07刑更20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