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X,女,53岁,于2018年1月6日驾驶二轮电瓶车时遇交通事故致伤。当日因“车祸致头、颈及腰部疼痛伴四肢麻木无力1小时”住院治疗。查体:神志清,精神软,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颈部压痛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左上肢握力Ⅲ级,右上肢肌力IV级,左前臂桡侧及虎口区痛觉迟钝。腰部软组织肿胀,压痛明显,腰部活动受限,左下肢肌力IV级,右下肢肌力V级,肢端血运,感觉灵敏,病理征阴性。辅助检查:C3-4、C4-5、C5-6椎间盘突出,以C5-6为甚,局部硬膜囊受压,其后黄韧带增厚。初步诊断:颈部脊髓损伤(C5/6椎间盘突出伴黄韧带肥厚),头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诊疗经过:于2018年1月18日行“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术中见:部分髓核突入后纵韧带,硬膜囊自然膨出。出院诊断:颈部脊髓损伤(C5/6椎间盘突出伴黄韧带肥厚),头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 现个人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2名鉴定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对被鉴定人张X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三)检验所见: 伤后5月余,一般情况可。 自诉:“颈部活动受限。” 检查: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颈前见3.5×0.2cm瘢痕,颈部活动受限,双手握力差,感觉减退,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检验未见明显异常。 (四)阅片所见: XX医疗2018年1月8日MRI(NO:R226354)示:C3-4、C4-5、C5-6椎间盘突出,以C5-6为甚,局部硬膜囊受压,其后黄韧带增厚,脊髓信号稍高改变,提示脊髓受压损伤。 XX市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3月6日X线(NO:R225937)示: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后,可见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X于2018年1月6日驾驶二轮电瓶车时遇交通事故致伤,随即送至XX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入院查体示“颈部压痛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左上肢握力Ⅲ级,右上肢肌力握力IV级,左前臂桡侧及虎口区痛觉迟钝,腰部软组织肿胀,压痛明显,腰部活动受限,左下肢肌力Ⅳ级,右下肢肌力Ⅴ级”,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C5/6椎间盘突出伴黄韧带肥厚),头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表明被鉴定人伤后出现了脊髓压迫的症状和体征。本所复阅其XX市第二人民医院MRI示“C3-4、C4-5、C5-6椎间盘突出,以C5-6为甚,局部硬膜囊受压,其后黄韧带增厚,脊髓信号稍高改变,提示脊髓受压损伤”,被鉴定人具有颈5-6脊髓挫伤的影像学证据。入院后经手术治疗,至本次法医临床学检查时,除颈部内固定在位影响颈部活动功能外,仅查及双手握力差,感觉减退等,颈髓压迫症状比术前大大减轻,符合颈5-6脊髓挫伤的愈合转归。如为长期压迫导致的脊髓变性,一般术后难以恢复。故综合以上资料,认为张X本次交通事故致颈5-6脊髓挫伤的因果关系明确,予以认定。 综上,被鉴定人是在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变(C3-4、C4-5、C5-6椎间盘突出,以C5-6为甚,其后黄韧带增厚)的基础上,发生撞击后导致颈椎过伸伤,引起椎管最狭窄平面的颈髓(颈5-6)挫伤,并使颈椎间盘突出平面的颈髓压迫症状明显显现和加重,最终选择颈椎手术解除了脊髓压迫症状。外伤和自身疾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现存后果,作用基本相等,为“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参考值50%)。 致残程度评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遇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2)“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其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X因交通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C5/6椎间盘突出伴黄韧带肥厚),头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经“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等治疗后的致残程度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标准评定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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