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以案释法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6日,丽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渠道风控的名义,购买“明源云客”渠道风控人脸识别系统硬件设备及租用服务,并将设备安装在其楼盘营销展示中心入户过道、沙盘展示区等区域,用于抓取、储存进入该区域的所有到访客户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同年6月,与丽水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丽水某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分销服务合同,约定该两家分销商安装、使用“明源云客”系统提前报备带访客户,且带访客户成功认购房源的,经“明源云客”系统对分销商报备客户信息与营销展示中心抓取储存的人脸信息比对,确认是否为分销商带访客户认购,其据此向分销商结算服务费(佣金)。截止2021年4月6日,其已使用该系统记录抓取成交客户人脸信息1582条。

【调查与处理】

2020年4月2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丽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

我国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设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专章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9项权利。该部法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人脸信息作为一种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是一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当使用将给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应当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制和保护。因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须以消费者充分同意知情且同意为前提。涉案房产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在于准确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算服务费,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与消费者利益无关,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无必要。其通过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人脸生物识别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未经消费者同意,虽通过店堂告示方式告知收集、使用信息方式和范围,但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其行为已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依托法律利器,持续加大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对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因此,以渠道风控之名侵害消费者权益,要处罚还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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