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在唐山市南新道站前路某处时,李某某驾驶的冀BXXXXX车辆由西向东行驶与尹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尹某某受伤,后被送进唐山市XX医院进行救治。因尹某某当场昏迷,且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故以无名氏在唐山市XX医院进行救治。因无法联系到尹某某的家人无人为尹某某缴纳医疗费用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与院方协调,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尹某某先行住院救治,产生大量医疗费用。数月后,尹某某逐渐恢复意识,经警察多方查询才找到尹某某的女儿,院方要求尹某某家人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但尹某某系在唐务工外来人员,且家境贫寒,无力支付近59万元的医疗费用,面临无法继续治疗问题。为此,2021年1月16日,尹某某女儿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尹某某的妻子系病残人员,尹某某女儿正在求学,尹某某母亲在老家务农,生活上非常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21年1月18唐山市路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后决定给予尹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该律师所委派胡萍萍律师为尹某某提供民事代理。 胡律师承接该案后,认真听取了尹某某女儿的陈述,并查阅尹某某相关材料。在该案件中,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其他的医疗票据等材料,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今,尹某某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也没有缴纳之前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因此医疗票据、住院病案等没有正式材料,导致诉讼中尹某某缺乏足够证据。此外,赔偿款的受偿主体是谁在本案中系关键,尹某某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医疗费用是用于尹某某治疗,但是因为尹某某并没有实际缴费,医疗票据无法取得,因此需要尹某某进一步取证。 法援律师分析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款受偿主体是案件的重点。尹某某系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按照正常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当由尹某某领取,但是,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用没有实际支出,是由院方先行垫资治疗,但在交通事故侵权当中,院方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款,是由尹某某领取,还是由医院领取。而涉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则主张损失填补原则,因为尹某某没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调取医疗费用的正式票据,那交通赔偿款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赔付尹某某。 通过律师与医院方多次沟通,尹某某和医院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尹某某同意将交通事故理赔款直接打款至医院账户。同时,医院要为尹某某出具治疗费用的票据和说明,并且医院要对尚未出院的尹某某的病案在诉讼之前记载要按照医院正常的手续办完,并形成书面的文字记载作为证据使用。以上的种种努力,终于能在尹某某的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得事实依据从而可以支撑赔偿款的取得,使赔偿款顺利打入医院的账户。 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提供了医院方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的说明,出具了部分住院的医疗凭证以及病案记载,律师认为,虽然原告为尹某某,但是尹某某同意将赔偿款支付给指定的主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维护了尹某某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因原、被告均同意将医疗费部分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唐山市xx医院,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山市xx医院支付原告尹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4万余元。因原告尚未出院,其实际治疗数额及是否超出保险金额尚未确定,故本案对该费用暂不处理,待原告治疗终结后由双方另行解决。 另外通过本次诉讼,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比例予以确认,为再次就其他损失提起诉讼打下基础。冀BXXX号车在被告人保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公司应对相关合理损失予以理赔。被告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原告系行人,本院酌定被告方按照8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进行赔付。 该判决出具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后判决生效,交通事故赔偿款顺利打入唐山市XX医院账户。 本案件完结后,2022年1月4日尹某某在继续治疗后就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再次提起诉讼。唐山市路北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胡萍萍律师为其代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款案件,但较为特殊的是,交通事故赔偿款应该支付给谁是本案件的重点。另外,因在接受法律援助之时,尹某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无法就部分产生的医疗费用出具正式的票据,缺乏索赔依据。此外,尹某某没有支付费用,医疗票据也不能先行给与,医疗票据一旦先行给与,意味着医疗费用已经由尹某某实际支付,医院也不允许这样操作。同时,因为尹某某还没有出院,住院病案等还没有完全形成。要就部分治疗出具部分医疗病案在医院也属于首次,因此该案困难重重。 但是在法律援助部门及办案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首先征得尹某某及其女儿的同意,将本案涉及的交通理赔款直接打入医院账户,其次,办案律师与尹某某女儿积极与院方沟通,由医院出具医疗费用证明,并形成住院部分病历,院方同时出具医疗费欠付证明,要求将交通事故理赔款直接打入医院账户。 同时办案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原告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指定打款账户为院方,解决医院不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可以接受赔偿款受让。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并得到了让当事人满意的判决,成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相对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来说,具有特殊性,诉讼主体与赔偿款的受让主体不一致,应当怎样将赔偿款赔付。另外,就尚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涉及的部分医疗费用怎么出具并形成证据,也是具有特殊性。相对于参加审理诉讼来说,本案件的工作集中在庭外,医院遇到本案件可以说没有先例可循,怎么出具医疗费用证明,怎么维护医院以及尹某某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援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在法援机构的鼓励和帮助下,主办律师与医院多次沟通,将证据夯实、组织清晰,同时,征得尹某某及女儿同意将交通事故理赔款直接指定打入医院账户,从而形成双方和谐的局面,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