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追索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家住广东省云浮市的叶某在看到襄阳高某在网上发布的工地招聘信息后,立即和高某取得联系,就劳务报酬、工作内容等事宜初步沟通后,当即决定来襄务工。在襄阳工作期间,高某从未向叶某支付过报酬,期间叶某生活开销均向高某借支。工作五个月后,分文未取的叶某为索要自己的劳务费,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上门讨要等形式向高某索要工资均无果。为了度过年关,迫于无奈的叶某再次上门向高某索要工资,高某向叶某支付工资一万元,仍余工资两万多元尚未支付。2021年5月,讨薪无果的叶某,来到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叶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叶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肖文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肖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同叶某详细了解案情。叶某陈述,其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在枣阳和襄阳工地上做石材加工,高某作为老板,当时跟其承诺350元/天,加班费另算。其工作期间不发工资,可以借支生活费,工程做完后结算。但是,工程完工后,高某却迟迟不发劳务费,虽然多次索要,仍欠付2万元左右。此过程中,高某未向叶某出具借条,也没有劳务合同对工资及加班费等进行书面约定。肖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应从叶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的证据入手,确定欠付劳务费数额。肖律师在叶某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证据,聊天内容显示,双方约定的劳务费为350元/天,微信拍照打卡证明叶某实际工作天数为153天。在证明叶某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上,叶某和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供了关键证据。 为落实高某详细的身份信息,肖律师在接受叶某委托后,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前往被告辖区派出所调取被告相关信息,顺利在起诉前确认被告身份信息,为起诉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因调解未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从司法诉讼程序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直接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最终判决高某向叶某支付尚欠的劳务费20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虽然未和雇主签订劳务协议,但是其与雇主的工作聊天记录证明了劳务关系的存在,确认了工作时间和薪资标准,为成功讨薪提供了扎实的证据材料。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局限性,往往很少签署正式的用工合同,在发生工伤和薪资争议时,容易出现举证不能导致败诉情况发生。很多情况下,农民工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通过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这一形式反映出来,用以解决农民工维权过程中没有欠条、劳务合同等书面证据的问题。因此,农民工群体在务工过程中,在没有办法取得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电子证据,保留和劳务承包一方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为劳务维权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