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邢台市临城县。2017年3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7年4月5日,张某到临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国庆期间,临城县正处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各单位均正常上班。2018年10月4日,张某矫正期满,司法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电话,通知他到司法所办理解矫手续时,张某定位手机始终无人接听。工作人员拨打张某其他手机号码,与他取得联系。张某称已向司法所请假,现在邢台人民医院看病,定位手机落在了家里。工作人员要求张某于当日返回,带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办理解除手续。张某改称不是自己看病,而是陪家属看病,今天回不去,国庆后再办理手续。工作人员当即怀疑张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向张某讲明违反规定外出的后果,要求其必须当天返回办理手续。 之后,司法局工作人员与负责张某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取得联系,确认张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司法所联系张某,询问他在哪个医院看病,准备到医院当场核实情况。张某见隐瞒不住,称自己在山西,国庆期间无法回到居住地。工作人员要求张某用微信发送位置,但张某仍不配合,认为自己马上要解除矫正,去哪儿都不再受限制,办不办手续也没什么关系。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张某,在没有办理解除手续之前,司法行政部门仍有管理权限,未经司法所同意私自外出且人机分离,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有权对他给予警告处分。张某明确说就是回不来,随便你们怎么处理。司法所联系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劝说张某返回,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告给临城县司法局,建议对张某给予警告。 针对张某拒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司法局再次电话与张某联系,详细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后果,并明确告知张某如果下午四点前仍不回来,并且拒不报告行踪,司法局将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并视情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经过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于当日到司法所报道。 张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且定位手机人机分离,违反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和电子定位监管规定,符合适用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4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临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经临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临城县司法局于当日作出警告决定,同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4日,临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张某认为10月4日自己矫正期满,且正处在国庆假日期间,工作人员都不上班,自己可以自由活动了,因此伙同他人准备去山西跑运输。因不愿意打断自己的行程,谎越撒越大,以至于无法收场。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随后按照法定程序为其办理了解矫手续。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一再保证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解除矫正后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一名合格公民。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4日,临城县司法局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张某,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利用张某矫正期满当天被警告的案例,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只要在矫正期间,即使是解除矫正当天,也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违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一定会以张某为戒,珍惜社区服刑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顺利渡过矫正期。

【小结】

本案中张某在矫正期满之日未办理解矫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司法所允许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教育警示了服刑人员,促使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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