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1月5日,沈某某到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沈某某入矫后,虽然表示自己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但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服从管理意识不强,经常出现司法所电话提醒后才到司法所日常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态度懒散、敷衍,多次出现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 2018年2月6日下午,司法所组织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接受区集中点检和集中教育活动,但沈某某未请假也未到司法所参加点检和集中教育学习。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询问后,沈某某于当天19时到司法所以“生病在诊所打针”、“路上遇见熟人聊天耽误时间”等理由辩解,在司法所人员询问下,沈某某才说出了:自己在游戏机室玩游戏导致没有按规定参加学习的真相。司法所所长当即对沈某某进行严厉训诫,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沈某某在谈话中也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2018年3月9日上午,沈某某再次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缺席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社区服务活动,从社区服务活动开始至结束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与沈某某联系未果。集中社区服务活动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黄鹤楼派出所民警、社区副主任、网格管理员等人前往沈某某住所走访调查,但沈某某家中无人,其本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通过与沈某某母亲刘某某电话联系,其母亲表示近期不在家居住,不了解沈某某近期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和沈某某妻子熊某电话联系,熊某表示沈某某最近在自己的父母家暂住几天,但沈某某未提及要参加社区服务的事宜。经过司法所电话催促,沈某某于3月12日下午,在其怀孕妻子熊某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接受司法所关于不参加社区服务和不接听电话情况的询问。 (二)给予警告情况 3月13日上午,司法所所长召集沈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对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进行讨论,最终认为沈某某的行为已经违法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对沈某某警告的意见并将该意见上报区社矫局审批。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查了黄鹤楼司法所上报的警告审批材料并进行了评议,经研究报局长批准后,于3月20日作出对沈某某给予警告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报检察院备案。 (三)文书送达情况 3月20日下午,黄鹤楼司法所召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检和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公开宣读了对沈某某的警告决定、送达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被送达人沈某某签字确认。 (四)工作情况及效果 对沈某某的这次警告后,沈某某明显从思想上转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能够按照管理规定主动到司法所报告、汇报思想状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未再发生违规行为。 对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所长在该次警示教育中,再次向所有的社区服刑人进行警示教育,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对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的直接影响,促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对明确身份,充分认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严格加强监管,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处理,对其形成震慑,有效遏制了其对社区矫正不重视的错误思想,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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