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2018年1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19年1月18日,王某某到湘乡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湘乡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和需要 王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经营一家民营企业,因工作性质需要,不得不经常外出。考虑到王某某经营所得的利润涉及到向其所涉案件的上百名债权人偿还债务,湘乡市司法局和受委托司法所在加强审核、监督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对王某某的请假次数和时间予以适当从宽,并加强对王某某的感恩教育,督促其及时履行债务,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王某某已经和妻子离婚,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年在外地工作,小女儿年仅5岁。针对这一复杂的家庭背景,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某的儿子通话,要求其多和父亲沟通、多交心,常回家看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和矫正小组成员沟通,帮助王某某巩固亲情纽带。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之后,受委托司法所依法为王某某成立了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王某某家属在内的矫正小组,共同对其开展入矫教育、法治教育和谈心谈话教育,强化其认罪服管和身份意识,并通过实地走访、矫正小组联络反馈等,对其本人及缓刑考验环境进行了全面了解。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与其经营行为息息相关,其案发获刑后,企业仍在运营。为避免王某某在经营活动中再次犯罪,受委托的司法所特别注意对其进行经济法方面的教育,提高其守法经营的观念,并通过与王某某企业所属工业园管委会的多次沟通衔接,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为深入监管和有效帮扶打下了基础。工作人员在一次与王某某谈心谈话中了解到,其经营的企业劳动力需求大,工人流动性大,经常需要招工,企业发展也因此受限。受委托司法所当即向湘乡市社区矫正机构汇报,经过多方协调,湘乡市司法局与该企业签订了共建安置帮教基地协议,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招工渠道,既解决了企业招工难问题,又解决了安置帮教对象就业难问题。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某执行社区矫正后,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教育。但因其身患胆结石等多种疾病,不能进行剧烈运动,其本人提出申请免参加社区服务,经过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调查确认,通过了其免参加社区服务的申请。虽然为王某某免去参加社区服务的体力劳动,但受委托司法所与社区矫正机构一致认为,每月公益劳动并非仅指代体力劳动,而应从为社会做贡献、服务社会的本义出发;基于王某某的多种现实情况,倡导其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公益活动,指导其从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通过诸如增加就业机会、公益捐赠等方式回馈社会。在政法部门的监督和帮助下,王某某经营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每年创税100余万元,盈利约500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四、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持续的公益活动与长期的法治教育,王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并深刻自省,把对其案件受害人的愧疚转化为用心经营企业、偿还债务、回报社会的动力,认真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2019年9月,湘乡市司法局与王某某通过协商,确定其经营的公司为湘乡市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并为公司授挂“湘乡市温馨家园”牌匾。公司也自愿无偿提供专门办公室,常年提供工作岗位,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基地成立至今,湘乡市司法局共推荐三十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到其公司就业。公司秉着同等对待、来去自由的观念,不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免费为他们提供生活用品,并对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临时救助等,使他们能安心务工,尽快融入社会。同时,王某某以自身经历与刑满释放人员将心比心、互相鼓励,引起了广泛共鸣。在他的组织领导下,湘乡市刑释解矫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运行良好,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了一个温暖的过渡港湾。

【案例注解】

个人社会角色的多样性决定了不能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搞绝对的“一视同仁”和“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年龄、职业、性格、家庭背景、犯罪原因、受教育程度等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教育监管方式和手段。在此案例中,湘乡市司法局与受委托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采取了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既体谅其因身体不适无法进行体力性公益劳动,又对其严格要求,使其以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身份,及时履行债务,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湘乡市刑释解矫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建立和运行,是湘乡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进行帮助教育,指导其经营下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支持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尝试,既让王某某通过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更好地悔过自新、融入社会,又为特殊人群互帮互助,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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