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2020年7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2021年7月20日,刘某到益阳市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刘某入矫后的问题和需求分析 刘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其问询和沟通,了解到刘某读完初中后没有继续升学,在犯罪时年龄仅二十岁,一直没有固定的职业,经常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加上其本身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受到朋友教唆从而犯罪。刚入矫时,刘某意志消沉,情绪比较低落,也很少与亲人、朋友联系,更不愿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交流沟通。 (二)开展针对性谈心谈话和心理疏导 针对刘某相关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多次与刘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掌握了解其思想动态。刘某觉得自己还这么年轻就“身陷囹圄”、失去“面子”,前途渺茫,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做什么事都不积极,没兴趣。工作人员根据刘某的这些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积极对其开展谈心谈话,配合实施心理健康辅导,为其疏导不良情绪,帮助其树立自信,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感受到他人关心和理解,使其重新振作。 (三)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刘某遵纪守法意识,司法所在开展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中,向其宣解了《社区矫正法》及《刑法》相关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刘某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并随时关注其心理状态、工作情况和生活情况的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首先从其家庭方面入手,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和相关法治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要求其多阅读法律书箱,增强法律意识,多为父母分忧。其次要求刘某按时参加司法所定期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进一步教育刘某在日常生活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所在组织集中学习时,也向其推荐对矫正有益的报刊、书籍、网络平台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内容。 (四)开展帮困扶助情况 刘某一直无固定工作,经济生活来源不稳定。为帮助刘某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减轻其经济负担,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齐头并进的措施,积极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推荐联系相关单位,为其就业打破信息壁垒。目前刘某已在一家房地产公司顺利就业,做销售工作,收入和生活也相对稳定起来,其久违的笑容又回到了脸上。生活安定后,刘某在矫正期间无论是公益活动还是集中教育学习都能够积极参加。 (五)教育帮扶取得的成效 通过司法所开展的各项教育学习和引导帮扶工作,刘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一直表现良好。每次到司法所报到时,也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袒露心扉,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案例注解】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年纪较轻,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鉴于这些特点,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根据刘某的个人特征、日常表现等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监管为基、教育为本”的方针,贯彻因人施教的原则,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早日消除心理负担,帮助他们正确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从而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