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1月10日,家住宁波鄞州的陈女士急匆匆地来到我处,要求为其办理购房款提存公证,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提存到公证处。经了解,陈女士五个月前向鄞州傅先生购买位于姜山镇某安置小区安置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时,因该房屋尚未拆迁安置定位,双方便在合同中约定由陈女士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在该房屋正式抽签之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其余购房余款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现该房屋将于11月11日正式进行抽签定位,陈女士向傅先生表示要按约定支付首付款80万元。但傅先生认为现时隔5个月,房子相比签订购房合同时增值不少,要求陈女士补足增值部分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拒收首付款,陈女士经与傅先生多次协商未果。为避免傅先生恶意拖延时间,造成自己违约的情况,陈女士经咨询律师,最终选择运用提存公证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提存公证是传统的公证业务之一,它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1995年6月,司法部颁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91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践证明,提存公证,对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现实经济交往活动中,债权人因受不当利益的诱惑,恶意拒领债之标的物,造成合同违约的现象层不出穷。典型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达到侵占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恶意拖延收款时间造成借款人违约的假象,还有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卖人为侵吞定金或肆意涨价,恶意拒领购房款造成买受人违约的假象等等情形,这些不诚信的交易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以清偿和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能促使交易双方消除顾虑,促成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促成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诚信体系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经济公平正义方面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浙甬业证民字第10791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宁波市鄞州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陈某某于二○XX年XX月XX日与傅某某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以人民币126万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元)的议定总售价向傅某某购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XXXX小区XX档安置房壹套(尚未抽签安置定位)。根据协议,陈某某已于二○XX年六月十八日向傅某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并约定在该套安置房正式抽签之日前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并在该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办出之日支付余款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现该套安置房将于二○XX年十一月十一日正式进行抽签定位,故今天,陈某某按协议约定,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80000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提存于我处,以证明其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傅某某有权随时向宁波市信业公证处提取上述提存款。 兹证明申请人陈某某于二○XX年十一月十日自愿将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提存于我处。 附:《提存申请书》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XX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