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账户内资产的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对老夫妇拿着女儿的手机来到我公证处,声称他们的女儿意外过世了,她的支付宝里还有好几十万的钱,他们想要把钱取出来。他们的女儿林小姐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所以林父、林母作为林小姐仅有的继承人,在一筹莫展之际到了我公证处寻求帮助。因为林小姐过世比较突然,所以林父、林母仅仅知道自己女儿的支付宝中有大概几十万的钱,并不知道具体金额、密码,也不会用支付宝。 承办公证员向林父、林母了解了具体情况,核查了继承人身份,同时协助林父、林母拨打支付宝的客服电话咨询了如何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资金状况以及办理继承的流程。在核查继承人的身份无误后,公证员向林父、林母出具了《查询函》,并告知了老两口办理继承公证还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林父、林母在将证明都开具齐全后,带上了支付宝及其相关理财平台出具的资产证明、账户情况证明来到我处。我处对该继承公证进行了受理。最终,在公证员对被继承人死亡、亲属关系核实无误后,林父、林母拿到了我处出具的公证书。 从办理公证的程序上来讲,继承支付宝账户下的资产与继承银行存款的程序并没有太大区别。科技的发展,金融的创新,支付宝、微信因其灵活性、便捷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选择将手中的钱投到支付宝、微信旗下的理财平台。而理财账户持有人过世后,其账户内资产并不是归该理财平台所有,而是和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一样作为遗产等待继承人来继承。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好继承公证并取得公证书后就可凭借公证书到支付宝或微信的相关部门对财产进行支取或进行相关处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浙甬业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XX。 任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XX。 被继承人:林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生前住宁波市江北区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任某某、林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于二○一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林某某、任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林某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余额宝资产证明》壹份;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查询情况通知书》壹份;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查询情况通知书》壹份。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某于二○一X年XX月XX日在宁波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林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林某;母亲任某某。 林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本公证事项所涉及的财产为被继承人林某某生前的个人财产。遗留在林某某(证件号码:XXXX)名下的财产如下: (一)截止二〇一X年XX月XX日遗留在天弘基金余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账户份额余额计15231.78份(基金账号:XXXX;基金账户资产余额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壹元柒角捌分); (二)截止二〇一X年XX月XX日遗留在天弘基金余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账户份额余额计96441.06份(基金账号:XXXX;基金账户资产余额计人民币玖万陆仟肆佰肆拾壹元零角陆分); (三)截止二〇一X年XX月XX日遗留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在“蚂蚁财富”平台的“招商招利宝货币A”基金的基金资产份额余额计52097.39份(基金代码:003537;持仓总资产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玖拾柒元叁角玖分); (四)截止二〇一X年XX月XX日遗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余额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捌角(支付宝账户名: XXXXX@126.com); 被继承人上述账户份额余额以登记机构记载为准。 四、现任某某、林某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 五、据被继承人林某某的继承人任某某、林某某称,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由其父亲林某某、母亲任某某共同继承。继承后,林某某、任某某各占上述遗产的50%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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