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强奸罪受害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8日21时40分,唐某报案称:2021年12月左右在XX区XX小区二区和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要求查处。在办案过程中家人反映唐某精神异常。故为办案需要,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唐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一般,衣饰欠整洁,注意力欠集中。问话能答,回答内容简单,反应显迟钝,提问下讲述自己的基本情况,称自己“17岁,2005年2月17日出生,家住在XX2期C区1-1-302”,手机号是“179……”后面的数字不知道,上学上到“初三毕业”,自己“脑子不好,考不上(高中)”。检查合作,无明显做作、掩饰行为。情感反应略显欣快。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关于生活能力方面,被鉴定人称“平时在家什么也不干,玩手机,上网”。对自身现有状况无认识,自知力不存在。 智力检查:一般常识可:知道一年有“365天、12个月”、“四个季节”、分别是“春、夏、秋、冬”,认为2月14日是“感恩节”,在元宵节“吃元宵”,吃月饼是“中秋节”,劳动节是“五一”,三八是“妇女节”,六一是“儿童节”;认为大家带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能完整说出五种蔬菜(芹菜,韭菜,香菜,西红柿,黄瓜)和五种水果(桃子,苹果,梨,香蕉,火龙果)的名称。计算力差,知道一瓶奶茶5元,2瓶是10元,但不会计算给50元买两瓶奶茶应找回多少钱,说自己“脑子不好”。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差:不能区别“公鸡和母鸡”的差别,仅表述为:“鸭子头没有冠”,提醒后又补充“鸭子的爪子一片一片”;问一斤苹果和一斤梨哪个重,称“好像不一样重”,在检查者反复提示都是一斤的情况下,被鉴定人仍坚持两者不一样重;认为一斤铁和一斤棉花相比为“一斤铁重”;问男人和女人有什么不一样,回答为:“头发,身子,穿的不一样”;不能解释“过河拆桥”的意思,对成语“守株待兔”解释为“慢慢的守住东西”,不能例举出其他成语。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称本次报案的目的是“他威胁我”。问其是否谈过对象,回答“就找了一个,叫张某某”,称找对象就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结婚”,进而表述“结婚就是在一起”,知道结婚后两人才能“在一起睡觉”,不结婚“不能睡一起”,知道可以通过“吃药,戴避孕套”等措施避免怀孕。知道女人怀孕后的变化是:“身体变重了,怀孕不来月经”。关于其与嫌疑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称“有一次,在他们家里发生的,他提出和我发生关系的,我不愿意”,并表示是张某某脱了自己的衣服,当时“我反抗了一下,拍了他一下”;追问其为何提出戴避孕套,称“不戴就坏事了”,对于“坏事”代表什么意思,其无法进一步解释。被鉴定人还自称在2021年11月20日与一名名叫“王某”的男子在“南希酒店”发生过性关系,其与王某通过“QQ号”认识,并称“因为他(王某)长得好,我自己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并表示自己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的原因为“他(张某某)长的丑”。问其什么叫强奸,称“就是把我诱骗,诱强奸的”。认为发生性关系对她的影响是“有(影响)的,他玩我了”,再未进一步解释具体的影响;而其后来报警的原因是“就是感到不痛快,心上压了石头”。关于被侵犯一事,自己没有主动告诉家人,是家人问过后,被鉴定人才和奶奶说明情况。追问被鉴定人对这件事有什么要求,仅回答为:“他还年轻,还小着,他19岁”,说不出自己的具体要求。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试(XX医院心理测验室建议:用于伤残鉴定及司法鉴定时要警惕被试有意夸大损伤,请结合临床、家庭和有关背景评估):总智商36。 (2)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XX医院鉴定科):16分,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3)脑电地形图检查(XX医院脑电地形图室):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4)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报告(XX医院事件相关电位室):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 (5)头颅CT影像诊断报告单(XX医院放射室,检查号:CT0000XXXX):诊断意见:头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根据被鉴定人家人的反映情况及委托方提供的周边调查材料:被鉴定人唐某从小父母离异,由爷爷奶奶照顾;从上幼儿园老师发现其反应慢,不会动脑,上小学后学习较差,各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经常被同学欺负,简单的游戏也不会玩,且不能和同龄儿童玩耍,不上学后在家不听话,打骂奶奶,自言自语,说话颠三倒四,人际关系不良,见人不知打招呼。白天不愿待在家里,在外到处乱跑,多次走丢,被好心人和派出所送回家;在家什么也不会干,平时在家玩手机,上网;日常生活需家人督促下进行,简单的月经不会料理。 2.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一般,衣饰欠整洁,注意力欠集中。问话能答,回答内容简单,反应显迟钝,提问下说出自己基本情况,检查合作,无明显做作、掩饰行为。情感反应略显欣快。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关于生活能力方面,被鉴定人称“平时在家什么也不干,玩手机,上网”。对自身现有状况无认识,自知力不存在。智力检查:一般常识可,计算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差, 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如下诊断要点:(1)语言及理解能力尚可,能进行沟通交流并完成检查;学习能力差,上学期间学习成绩差;情绪及人际交往较常人不成熟,社会适应较差,生活自理能力及劳动交往能力较差。(2)严重程度:自知力不存在,有社会功能受损,虽韦氏成人智力测试:总智商36,但结合影响智力因素的社会功能评估结果,综合评定其为轻度智能损害。(3)病程:呈持续性病程十几年。(4)鉴别:①鉴定检查未发现幻觉、妄想,情感高涨与低落等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②未发现被鉴定人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也无其他特殊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唐某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要点。 (二)性自我防卫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0071-2020) 1.被鉴定人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智能一定程度低于常人,但并非对性常识一无所知,如书证材料中被鉴定人“怕真的怀上孩子而让张某某去买个避孕套”,在嫌疑人说“亲胸可以快速生出来娃娃”时拒绝嫌疑人,并称“不行,这样会害了我”;并且知道发生性关系“就是两个人欢好,做爱,就是两个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一起”,同时能描述其二人发生行性关系时“一开始张某某没有把他的生殖器放好,没有进去,后来他把自己的生殖器放好之后就进去我的阴道了”。提示被鉴定人尚有一定的性知识,对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并非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 2.被鉴定人自幼由奶奶抚养成人,不上学后白天不愿待在家里,在外到处乱跑,案发时年龄为16岁,其生理发育已成人化,在与嫌疑人交往时有明确表达自己“想处对象”,还称自己曾“和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发生过性关系”。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中,被鉴定人称与嫌疑人偶遇并认识后,对方邀请她到去家中“转一转”,便欣然前往,后来在嫌疑人家中,因为对方暗示“想要个孩子”,便附和“我也想要个孩子”,进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说明被鉴定人的品行和生理因素对与异性发生性行为有一定影响,但同时受智能障碍影响容易轻信他人,想法简单、幼稚。 3.被鉴定人称案发时在嫌疑人张某某脱其衣服时,“我不愿意”,“但是我也没有说出来”;案发后嫌疑人去上班,但被鉴定人仍留在嫌疑人家中,没有第一时间离开;在案发后1月余看到嫌疑人与其他女人说话,并听小区里的小孩说“张某某是个渣男,会祸害其他人”,被鉴定人感心中不快,同时认为对方长得丑才报警。说明被鉴定人缺乏实质性自我保护能力,且行为及认识较为肤浅,不能从法律意义上真正保护自己。 4.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认为不戴避孕套就“坏事了”,但不能进一步解释“坏事”的意思;对于“强奸”的理解也只是肤浅认识;对于此事对自己的影响,其认识肤浅,仅认为对方“玩”了自己,而报警只是“感到不痛快,心上压了石头”。说明其对性侵害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足。 综上,被鉴定人唐某受智能障碍影响在本案中对自身所受性侵害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实质性的理解及辨认能力,不能真正理解及捍卫自身性不可侵犯的权利,缺乏性自我保护能力,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支持此分析结果。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被鉴定人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