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2月18日被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陈某某的刑事判决。该犯于2014年1月2日入监服刑,3月21日分流到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犯罪时未成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罪犯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假释从宽条件。并由心理指导中心进行心理测试评估,心理测试结果正常,无再犯罪危险。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并按规定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减刑审核表等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认为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委托海南省临高县某某镇司法所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并出具《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表(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同意接收并进行监管。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呈报其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罪犯陈某某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表(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