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广西省东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庭住址广西省东兰县长江乡。海南省三亚城郊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城刑初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2013年9月29日于海口监狱一监区服刑至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会议认为,罪犯黄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30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1日止。此次减刑考核期为20个月,获得四个表扬。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经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也已经履行完毕,符合假释条件。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会后将会议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委托罪犯黄某某原居住地广西省东兰县司法局征求调查评估意见,东兰县司法局做出调查评估意见为:若将黄某某置于社区矫正,对社会恶性影响不大,重新违法犯罪的概率较低。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8年1月5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018年1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某假释案,海南省海口监狱派民警出庭提请对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某某及证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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