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9日入监服刑。202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因胸闷不适于2021年1月初到监狱医院就诊,诊断为:1.双侧颈动脉硬化闭塞症 左侧颈总动脉硬化斑块形成;2.慢性病毒性肝炎 丙型;3.慢性胆囊炎。予对症治疗后于2021年5月6日复查胸片示右侧胸腔积液较前明显增多,5月11日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委托病情鉴定。2021年5月27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孙某某患:1、恶性胸腺瘤(临床诊断)并左侧胸膜、叶间胸膜多发转移,上腔静脉癌栓形成;2、右侧胸腔积液(中量);3、肺部感染;4、慢性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轻度。 2021年5月28日经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鉴定,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广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孙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孙某某的罪名、刑期等进行审查,并委托改造质量评估科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出具危险性评估报告,罪犯孙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5月29日,罪犯孙某某哥哥到广州监狱提交保证人证明材料并签署了保证书,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孙某某哥哥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区,符合保证人条件。2021年5月29日,广州监狱发函委托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司法局调查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2021年6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21年6月9日,罪犯孙某某服刑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一致同意提请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提请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广州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查,于2021年6月10日召集全体警察审议,经审议,一致同意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议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21年6月10日,广州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6月16日,广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孙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审查意见,批准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7月2日,广州监狱派员将罪犯孙某某遣送至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并与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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