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5日,申请人解某与刘某签订彩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五年。解某多次找刘某要求给付租赁费30000元未果情况下,有人提议,让他求助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解决此事。2017年8月23日,解某来到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并在经济收入上予以隐瞒。经过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了解到解某多年做生意,名下有多处地处韩城市中心地段的门面房长期出租,仅仅靠房租收入也颇丰,审查结果解某经济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受理解某诉刘某厂房租赁合同纠纷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解某在经济收入上予以隐瞒,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解某在经济收入上予以隐瞒,其家庭收入也已远远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