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与杨某刚摩托车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是云南省云龙县白石镇人,在本镇自己经营一家摩托车行。2016年2月10日,杨某刚在杨某车行里购买一辆全新三本牌两轮摩托车,价格为6800元。由于杨某刚经济条件一般,没有能力支付全款,双方口头约定三天后杨某刚先支付4000元,到2016年底支付剩余的2800元。之后杨某刚一直未支付摩托车欠款,后双方经过协商补签《商品销售协议》,再次约定杨某刚于2017年6月13日前付清6800元欠款,但此后杨某刚未按期偿还欠款,杨某多次催要无果。 2017年8月17日上午,申请人杨某到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代为处理他与杨某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杨某所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表载明,月人均收入为800元,云龙县2017年经济困难标准为农村不超过308元,城镇不超过588元,其收入不符合云龙县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杨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代为处理他与杨某刚之前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杨某所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表证明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9、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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