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家属与城口县杨某某、陈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14时30分左右,凌某某在为杨某某自建房屋务工时摔伤,送至城口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6时许死亡。据了解,该房屋系陈某某以承包劳务的方式修建,凌某某由陈某某联系在此房屋修建中务工,事故发生后,凌某某近亲属与杨某某、陈某某就凌某某死亡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3日共同向城口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受理后,调查了事故经过,并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过初步调查取证,调委会于2018年1月3日通知凌某某近亲属与杨某某、陈某某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杨某某陈述其自建房屋是他承包给了陈某某修建,当时签订了协议(出具协议书),约定好的是一切安全责任都由陈某某负责,双方都按了手印的,现在出事了,他完全没有责任。陈某某接着陈述,承认他有责任,但是不全是他一个人的责任,他知道杨某某为每个工人都投了意外伤害险的,现在凌某某意外死亡这个事情,保险公司要赔付,他的意见是,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除去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下差的数额杨某某夫妇承担百分之八十,他承担百分之二十。杨某某不同意,坚持称要按照与陈某某的协议,由陈某某负全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调解员查看了杨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把陈某某叫出调解室,询问了其承包工程的资质问题,才发现,陈某某根本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不具备承揽修建房屋的资格。随即调解员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杨某某,解释了陈某某不具备承揽资质的事实,也就是说杨某某夫妇将自建房屋承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陈某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杨某某夫妇仍然不接受,称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这些,只知道按照协议办事。调解员本着边解决矛盾边普法的原则,咨询了律师,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告知杨某某夫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凌某某此次事故中,基于杨某某夫妇对陈某某的了解,应该能够判断其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且在整个建筑活动中,杨某某作为发包方,应该做到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面前,杨某某夫妇终于松口了,承认自己当时疏忽大意了,应该咨询过专业人士之后再承包房屋建设,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陈某某说的承担比例仍旧不接受,觉得自己虽然有责任,但是陈某某的责任更大,必须每人承担一半。调解员按照重庆市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凌某某死亡各项赔偿数额共计5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凌某某近亲属对赔偿款总额无异议。调解员建议54万元赔偿款由杨某某夫妇承担23万元,陈某某承担31万,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约20万元一分为二,用于减少杨某某和陈某某的赔偿损失各10万元,,调解员给凌某某近亲属做工作,先行给付34万元,下余20万元无论保险公司赔付款是否理赔到位,2018年3月31日前,杨某某、陈某某都应给付完毕。凌某某近亲属表示同意。杨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此方案,这样,在调解员主持下,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凌某某近亲属、杨某某、陈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杨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凌某某近亲属人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540000元整(伍拾肆万元整)。 2、凌某某受伤后医疗费、救护车费用、死亡后殡仪馆所产生费用及由殡仪馆送至其家中费用由杨某某和陈某某平摊。 3、凌某某死亡赔偿款54万元由杨某某承担23万元,陈某某承担31万元。 4、该赔偿款于2018年1月6日17时之前由杨某某、陈某某给付34万元,下余20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由杨某某、陈某某付清,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该赔偿款的给付时间。 5、因杨某某为修建该房屋为工人投了保险,在办理保险赔付事宜时,凌某某近亲属及陈某某应积极配合杨某某完善保险公司所需相关材料。保险赔付款作为应支付赔偿款部分,由凌某某近亲属共同委托一人在保险公司领取。如保险赔付款不足20万元,差额部分由杨某某、陈某某各承担50%支付给凌某某亲属。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承揽关系的确定以及承揽关系中雇主的资质问题,难点在于过于生僻的法律字眼,普通老百姓很难明白,要在调解过程中通俗易懂地为各当事人解释好这个法律关系,对调解员有很高的要求,凌某某受陈某某雇佣从事雇佣活动,按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陈某某应承担赔凌某某死亡赔偿的责任。杨某某夫妇在知道陈某某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却依旧将修建房屋的劳务包给了陈某某,按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应当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情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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