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某楼院居民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6日上午9时许,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某号门市业主王某某,在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区规划局等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该门市的后面开了一个门,引发该楼院居民的强烈不满。该楼院居民认为私自开门改变了门市的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在门市施工过程中又破坏了该楼院的花台。从门市业主动工开始,就遭到了该楼院居民的制止,双方由言语冲突逐步演变为肢体冲突。当门市业主王某某等人挥舞手中的铁锹,准备砸向前来制止施工的居民时,正在开展纠纷排查的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听到院内的争吵赶了过来,急忙夺过铁锹,分开争斗双方,及时制止了一起铁锹伤人的群体性事件。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王某某是否有权在其享有所有权的门市后面开门。二是花台损坏该如何赔偿。

【调解过程】

到达调委会后,调解员立即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件情况,并做好调查笔录。居民表示,一是不能在门市后面开门,后面开门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花台,要求给予5000元的赔偿。但是业主王某某态度也非常强硬,他认为门市是自己的,想怎么开门就怎么开门,同时也拒绝赔偿。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劝解。指出居民认为王某某私自开一个后门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王某某沟通无果,可以向社区调委会反映,由社区调委会组织双方调解;如果社区调委会调解不成,可以请街道调委会帮助调解。确实调解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解决纠纷。采取错误的方式,既不能解决问题,且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同时,调解员也指出王某某也是该楼院的业主,应该搞好邻里关系,邻居们有安全隐患方面的顾虑,要与大家多沟通,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不应该采取不解释、不沟通、不理睬的态度来解决邻里问题,且不能因施工破坏公共区域的花台。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有所缓和并约定下午4点在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 当日下午2点,调委会邀请区房管局、区质监站相关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对在此开门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评估。区房管局、区质监站相关专家经实地勘察认为:王某某在门市后面开的门没有改变房屋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虽然损坏的花台在王某某门市的门前,该花台是全体居民共有的公共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应该照价赔偿或修复。 同时调解员又向双方指出群体性肢体冲突的不当之处与由此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经过调委会2个多小时调解,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纠纷的解决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经过区房管局、区质监站相关专家实地勘察认为:王某某在门市后面开的门没有改变房屋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院内居民不再要求王某某做恢复原状处理。 2.王某某门前的花台、花木,王某某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修复。 调解协议达成后,部分在8月6日未参加调解的居民找到王某某,对其进行阻挡。王某某则立即告知社区调委会,社区调委会出面解释,很快平息了纠纷。

【案例点评】

随着居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邻里纠纷越发增多。此类纠纷虽情况较为简单,但要妥善处理,还需调解员认真谨慎对待。在这起案例中,有几点经验值得总结: 一是纠纷发现早,制止早,为纠纷的及时化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矛盾发生的最初阶段,调解员深入社区,排查纠纷,发现及时、介入及时,成功的阻止了事态扩大,为纠纷早化解打下了基础,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居。 二是引入行业专家明确责任。纠纷发生之后,社区调委会联系了专业的职能部门对开挖门洞进行了安全鉴定,通过专业公正权威的事实数据,打消了居民的顾虑,为调解的成功打下了基础。 三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纠纷及时处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对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及约束,同时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也进行了约定,用协议条款形式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从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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