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王某、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今年75岁,其妻张某某,女,70岁,二人是朝阳市建平县某镇某村村民,育有3个儿子,分别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近期王某夫妇因身体不好,生活无法自理,故同3个儿子协商一致,由3个儿子将老人接至自己家中轮流赡养,每人1个月。王某甲、王某乙都已按照商定内容赡养老人,但是轮到王某丙时,其以赡养费摊派不公和生活习惯不同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让老人到自己家居住。无奈之下,王某夫妇于2021年12月某日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两位老人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抚老人情绪。在征得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后,选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该起纠纷开展调处。 调解员首先联系某村村委会,并实地走访村民了解情况,得知王某原本家庭和睦,3个儿子均已成家。其中,王某甲和王某乙因村里新批了宅基地,因此另行居住,王某丙则是在王某的宅基地上翻建了新房,王某夫妇在王某丙翻建新房后至生活无法自理期间,一直居住在该宅基地的门房内。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3个儿子原本协商轮流照顾,但是目前王某丙拒绝王某夫妇到其家的门房居住,并将门房电线掐断、房门上锁,致使两位老人无家可归。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这起案件起因系王某丙对原赡养协议有异议,因此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重新商定新的赡养协议,以便达成共识。确定纠纷关键后,调解员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将当事一家人邀请到村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首先,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一家人的陈述和要求。王某夫妇表示,其二人在王某丙的门房已经居住了20年,门房结构虽为王某丙出资修建,但内部装修都是王某自己出资。王某夫妇提出诉求,希望以后能够居住在王某丙的门房养老,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王某甲、王某乙表示,尊重父母的意愿,同意父母居住在王某丙的门房,还提出,因为王某丙的宅基地原就是父母的宅基地,父母有权利居住,并且父母在这里居住多年,已经习惯,至于父母的生活费用问题则可以协商解决。 王某丙却表示,当初其没有分到村里新的宅基地,心里很不平衡,故王某曾表示自己的宅基地以后将给王某丙使用。同时,王某丙还提出,虽然门房是由其个人出资修建的,赡养父母却是兄弟3人的共同义务,所以若要将门房给父母居住,王某甲和王某乙就应当支付部分盖房款。另外,王某夫妇在门房居住时,晚上看电视的声音太大,影响其一家人休息,彼此生活习惯不一致,容易产生矛盾。 在掌握一家人的想法和诉求后,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在本案中,考虑到王某夫妇长期居住于该宅基地,已习惯在此的生活,且也主动提出了在该宅基地上继续生活的意愿,子女应当尊重。虽然王某丙出资翻建了房屋,但是宅基地原本归王某使用,因此,王某提出居住门房养老的要求合情合理。 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出发,指出正是因为兄弟3人心不齐才导致了王某夫妇现在无家可归。目前,王某夫妇年事已高,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作为子女于理于法于情都应履行赡养义务,出钱出力,照顾好父母晚年生活,建议兄弟3人统一思想,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和不易,王某甲、王某乙应该理解王某丙没有分到独立宅基地的不平心态,为这个大家庭多付出一些,多做一些贡献,同时,王某丙也应该对父母将自己的宅基地让出来给其居住心存感激,而不是将父母拒之门外,至于王某丙提出的两位老人晚间电视噪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家庭内部作息时间解决。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兄弟3人意识到家庭和睦最重要,纷纷表示一定尽心尽力赡养父母,让父母安度晚年。王某夫妇表示,以后也会调整生活方式,不影响儿子正常生活。最终,一家人共同决定,王某夫妇在王某丙门房居住养老,由王某甲、王某乙每月提供王某夫妇生活费用,王某丙负责日常照料。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1.王某丙同意王某夫妇在老院子的门房居住养老; 2.王某甲、王某乙每月各支付王某丙500元用于王某夫妇生活用度; 3.王某丙负责照顾王某夫妇生活起居; 4.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四方各执一份,如约履行,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家庭赡养纠纷案,此类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如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关系,还极易引发家庭冲突,需要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妥善处理、慎重对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充分走访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调解技巧,既注重法律讲解,又注重以情动人,充分做到了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从法律说服和亲情感化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妥善调处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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