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是清原县某乡某村村民。2022年4月某日,赵某某在村内收购土特产时,途经同村村民李某某家门口,被李某某饲养的狗咬伤。李某某立即将赵某某送到村诊所进行消炎、包扎、处理伤口,并打电话通知赵某某家属。之后,李某某将赵某某送到乡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并进行消炎治疗。当日,李某某以情况紧急没带钱为由,让赵某某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并承诺治疗费用均由李某某承担。经过5天的治疗,赵某某已基本康复,治疗费用也均由赵某某本人自行垫付。为赔偿一事,赵某某提出李某某应承担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000元,其中治疗费8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00元。李某某表示,只承担治疗费用,对于交通费、误工费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当事双方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委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并查看赵某某提供的治疗费、车票等收据。李某某表示,其对自家狗将赵某某咬伤一事无异议,当日已向赵某某承诺承担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已经尽到责任,因为误工费、交通费不属于治疗费用,应由赵某某自行承担。赵某某表示,其从李某某家门口路过时被狗咬伤,自己并无过错,李某某当天态度积极且承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因看在同村邻居,就自行垫付了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因行动不便,只能乘出租车到乡卫生院,被狗咬伤至今,确实耽误了很多工作,影响了家庭经济收入,因此,要求李某某承担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合情合理。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首先肯定李某某当日处理事情的态度,李某某能及时将赵某某送到诊所治疗,主动承诺支付治疗和狂犬疫苗费用,说明李某某态度诚恳,为人厚道。但是,对于这起民事侵权纠纷,法律是有规定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愿违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作为狗的饲养人,李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李某某所称的“已经尽到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李某某表示,自己确实不懂法,听了调解员深入浅出的释法析理,自己肯定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但是赵某某提出的误工费1000元确实不合理,最多只能赔偿300元。 另一方面,调解员对赵某某的心情和处境表示理解,对于赵某某提出的赔偿款,如医药费、交通费,可以根据治疗的相关票据计算,但误工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赵某某表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近几年靠种地和收购土特产品,年均收入都在2万元左右。调解员经计算后,每天的误工费大概是55元,5天合计275元。赵某某表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降低误工费金额,但要求李某某立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1000元。 调解员将当事双方召集到一起,再次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员指出,当事双方都是同村的邻居,不能因为这样的纠纷导致邻里关系紧张,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希望当事双方都能够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争取早日化解纠纷。赵某某和李某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愿意按照调解员提出的建议尽快解决纠纷,不影响正常生活。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核算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赵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300元。 2.李某某于签订协议后当场给付。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并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中饲养的动物看管不当而引发的伤人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调解员认真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从中找到解决纠纷的“要害”问题。通过调解员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回归理性,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